人民法院案例库:员工“劳动碰瓷”二倍工资被判有期徒刑!
伪造劳动合同签名进行“劳动碰瓷”的定性分析
——毛某、时某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4-05-1-222-004 / 刑事 / 诈骗罪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24 / (2017)浙03刑终字191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劳动碰瓷”案件中,被告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二倍工资为目的,在客观上以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通过欺骗仲裁委、法院而间接地占有公私财物,系三角诈骗,应以诈骗罪判处。同时符合虚假诉讼构成要件时,属于想象竞合犯,依法择一重罪判处。
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伪造签名劳动碰瓷定性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被告人毛某、时某分别进入被害单位亨某公司工作。此后,被告人毛某、时某在被害单位亨某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供其签名时未予当场签署,后在劳动合同上伪造不是其所写的签名。
2015年9月,被告人毛某、时某离职,并于此后以亨某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亨某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资等。
经劳动仲裁委裁决,亨某公司因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支付被告人毛某、时某二倍的工资分别为9100元、8092元。2016年1月,被告人毛某、时某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于同年4月取得被害单位亨某公司的上述款项。
2015年9月,被告人毛某、时某进入被害单位圣某公司工作并以相同手段申请劳动仲裁分别索要二倍工资赔偿51257.71元、41711.69元,后因案发而未得逞。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毛某、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不存在被害单位自愿交付财物的情况,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浙0304刑初48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责令被告人毛某、时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7192元返还被害单位亨某公司。
宣判后,被告人毛某、时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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