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协议,是指在公司创设过程中,由全体发起人(投资者)订立的有关公司设立的事项及发起人(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网友咨询:
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什么为准?
刘芯彤律师解答:
对外效力:公司章程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是公司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具有对外效力和公示性,是公司对外展示自身形象和规范自身行为的重要依据。在调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时,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合法利益,应当优先适用公司章程。
对内效力(股东间):公司设立协议是非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若公司设立协议中明确约定 “后续公司进行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等类似条款,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设立协议为准来解决相关冲突。
刘芯彤律师补充: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刘芯彤律师
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合同起草审核、金融相关纠纷及婚姻家事争议,秉持专业严谨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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