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概述:

案件涉及五名被告人(王某甲、柳某、冯某、王某丙、张某甲)因犯虚开发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主犯王某甲利用其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以“推广服务费”、“市场管理咨询费”等名义,为十余家企业虚开发票,票面总金额超过2000万元,非法获利92万余元。其余四名被告人曾为某医药公司销售人员,为获取销售提成,通过柳某请托王某甲为其虚开发票以冲抵成本。

主要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并作出如下判决(全部适用缓刑):

  1. 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违法所得92万余元予以没收。
  2. 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3. 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4. 王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5. 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量刑的主要考量因素(从宽处罚情节):

  • 自首:各被告人均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 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 退赃退赔:主犯王某甲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 弥补损失:相关受票企业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 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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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揭示的主要涉税风险点如下,均基于文档内容进行分析:

1. 虚开发票的核心风险:虚构业务、偷逃税款

  • 行为本质:本案中的所有被告人均在“没有真实业务”(即“无实际经营业务”或“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的前提下,虚开发票。这是最根本的涉税违法行为。
  • 直接目的:受票企业(如海南某公司、成都某公司等)获取这些虚开的发票,目的是为了虚增成本,从而冲抵利润,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直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2. 利用空壳公司作为违法工具的风险

  • 主犯王某甲实际控制多家“空壳企业”(如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本身无实际经营,其设立和存在的目的似乎就是为了非法开具发票。这暴露了利用空壳公司进行涉税违法活动的风险。

3. 发票违法的连带责任与个人刑事风险

  • 本案不仅追究了开票方(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也追究了受票方/介绍人(柳某、冯某等)的刑事责任。这表明,不仅虚开行为违法,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为企业虚开发票冲账的个人(如本案中的销售人员),同样面临严重的个人刑事风险

4. 事后补救的成本与局限性

  • 文档中提到,案发后相关受票企业“均已补缴企业所得税和缴纳滞纳金或做了纳税调整”。这说明一旦违法行为被发现,企业除了要补缴偷逃的税款外,还需承担额外的滞纳金,增加了财务成本。
  • 更重要的是,刑事责任的追究无法通过事后补税完全避免。补税和退缴违法所得(如王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仅是法院量刑时酌情从轻的情节,但不能免除刑事处罚(如法院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

总结:

该案例的核心涉税风险在于,通过虚构业务往来虚开发票,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利用空壳公司作为工具,还使涉及开票和受票环节的个人与企业均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刑事责任,事后补救措施虽能一定程度减轻处罚,但无法完全消除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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