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7日,天津市宝坻区张复生向宝坻区纪律监察委员会寄去一封控告信,对宝坻区法院法官郭瑞臣、副院长白致远提起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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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信中说,2004年6月24日21时许,控告人被天津双佳科技公司员工薛冰峰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该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此法,控告人于同年的7月15日和2011年6月20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双佳公司的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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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为了袒护双佳科技公司,郭瑞臣和白致远不仅分别在(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和(2011)宝民初字第3151号判决书中隐匿了薛冰峰是双佳科技公司工作人员的事实,同时认为让双佳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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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隐匿薛冰峰是双佳科技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就是为了袒护双佳科技公司的赔偿责任而在隐匿事实。再者说,明明已经有了应由双佳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却在判决书中公然谎称没有法律依据,这岂不是典型的枉法。
综上,法官隐匿证据、公然枉法的行为难道真的不是归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职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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