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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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黄女士(化名)在内蒙古某区的合法商业用房,在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拆除。为了解征收合法性、维护自身权益,她依法向区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申请信息公开。然而,对方在签收申请后,选择了“沉默”。这场“民告官”的诉讼,最终以法院判决确认征收中心“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答复而告终。对于许多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而言,此案不仅是一纸胜诉判决,更是一份宝贵的维权操作指南。
维权焦点与核心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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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本案的法庭辩论,清晰地呈现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领域的两大核心冲突,双方观点针锋相对。
交锋一:申请是否送达——“没收到”能否成为免责理由?
区征收中心主张:
我单位从未正式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原告所提供的邮寄凭证,仅能证明快递包裹被单位收发室签收,但这并不等同于我单位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已受理该申请。我单位是在后续接到区政府法制部门转来的情况后,才知晓原告有此诉求并进行了内部核查。因此,我单位不存在“收到申请而不答复”的违法事实。
圣运王律师反驳:
被告的主张完全不能成立,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
首先,程序送达已完成。我方提交的EMS邮寄单及官方查询记录显示,两份申请已分别于2021年3月X日、3月X日由被告单位的收发室签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法律并未区分“收发室签收”与“内部机构受理”,行政机关内部邮件流转效率低下,其风险和责任应由行政机关自身承担,而非转嫁给申请人。
其次,行为逻辑自相矛盾。被告一方面声称“没收到”,另一方面却在答辩中详细陈述了针对原告房屋的评估、补偿核算等具体信息,这恰恰证明其相关职能部门已经接触并掌握了该申请所涉的核心事项。这种“既称不知情,又能述详情”的悖论,进一步揭示了其“未收到”说辞的虚假性。
交锋二:关于申请资格——“你是谁?”能否成为拒绝公开的挡箭牌?
区征收中心主张:
原告黄女士(化名)不具备申请公开涉案房屋信息的资格。理由如下:第一,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登记为刘先生(化名),并非黄女士。第二,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因权利人死亡及家庭原因始终未能签订,黄女士在法律上是否属于适格的“被征收人”,我单位无法单方确认。第三,原告提交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文件,其真实性需经严格核实,在未经核实或未经司法确认前,不能作为认定其权利的依据。因此,在原告身份存疑的情况下,我单位无法向其提供相关信息。
圣运王律师指出,区征收中心的资格质疑,是典型的“出尔反尔”和“提高维权门槛”。
第一,行政程序已确认。在征收工作启动时,是被告下属的征收部门主动对木兰街159号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评估。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在被告自己制作的《调查登记表》及《评估报告》这两份核心行政文书中,明确记载的“被征收人”正是黄女士。被告如今在诉讼中否定黄女士的资格,等于否定了自身先前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确定性,其主张自相矛盾。
第二,利害关系客观存在。黄女士自2005年起一直在该房屋合法经营商店,持有营业执照,房屋的征收直接关系其生产经营重大利益。同时,作为原产权人陈先生的女儿,在其他法定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后,她已成为房屋财产权益的实际承继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有权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申请相关信息,黄女士完全符合这一法定条件。
第三,被告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是基于知情权和监督权,其门槛是“利害关系”,而非必须持有“产权证”。被告将“签订补偿协议的资格”与“申请信息公开的资格”混为一谈,实质是为不履行法定公开职责寻找借口。
律师说法:给当事人的实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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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如果您也像黄女士女士一样,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信息不透明、权益受损的情况,并决定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启动维权,请牢记以下步骤和要点:
第一步:如何提交一份“无懈可击”的申请?
1.明确申请对象: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通常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具体实施的征收办公室、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不确定时,可先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精准描述信息内容:在申请表中,尽可能清晰、准确地写明所需信息的名称、文号、大致形成时间等。例如:“申请公开XX项目涉及XX地址房屋的征收调查登记结果表”比“申请公开拆迁资料”更有效。
3.选择法定方式并固定证据:务必使用EMS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在邮寄单上明确填写文件名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保留好邮寄凭证和完整的网上物流跟踪记录(显示签收人、签收时间)。这是证明您已依法提交申请的铁证,能直接推翻对方“没收到”的借口。
第二步:申请后,对方不答复或搪塞怎么办?
1.计算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情况可延长20个工作日)。从您邮寄签收的次日开始计算。
2.应对常见推诿:若称“你没资格”,像本案一样,准备好能证明您与所申请信息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例如:您的房屋产权证明、户口本、营业执照、或征收方此前与您沟通的笔录、评估单等文件中记载您名字的材料。用他们自己流程中承认你身份的证据,来反驳他们。
若称“信息不存在”或“属于内部过程信息”等:要求其书面说明理由。如果理由牵强,可在后续复议或诉讼中请求法院审查其理由是否成立。
第三步:果断启动法律程序
如果法定期限届满,对方仍无任何回应(即“不作为”),或作出了您认为不合法的答复(如拒绝公开),您的维权途径非常明确:
1.提起行政复议:自知道其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自知道其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赵女士选择的就是此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不是行政机关的“恩赐”,而是其法定的责任。您的知情权是监督公权力、维护自身财产权的起点。行政机关的“沉默”或“推诿”本身就是违法的。
本案的胜诉表明,法律为公民的这一权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当您依法、有据地行动时,法律就是您最有力的武器。不要因为对方的消极态度而放弃,固定证据,勇敢地运用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途。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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