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楹庭律师团队张凤宾律师、高慎蓉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中,两位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为年逾六旬的当事人冀先生赢得了对河北某派出所和市主管部门的全面胜诉,不仅撤销了不当的不予立案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更责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警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一胜诉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当事人在面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时如何有效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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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宾律师(左)、高慎蓉律师(右)获赠荣誉锦旗

主办律师:
张凤宾律师 北京楹庭(广州)律师事务所 主任
高慎蓉律师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案情及关键节点】

2025年5月,年逾六旬的冀先生管理的小院被人强行闯入。在交涉过程中,冀先生被对方辱骂、推搡、殴打,更被对方饲养的犬只咬伤右腿,致使其心脏病发作并需紧急就医。事发后,冀先生立即向某派出所报案,期望获得公安机关的依法处理。然而,某派出所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称该事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冀先生对此不服,向市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面对这一困境,冀先生委托楹庭律所张凤宾律师、高慎蓉律师代理其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位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认为,某派出所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不予立案的决定明显不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存在推搡等明显肢体接触行为的报警事项,公安机关应当经过充分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而非简单以不属于管辖范围为由不予立案。

在庭审过程中,张凤宾律师、高慎蓉律师结合本案的关键证据——现场监控视频,针对被告提出的“该行为不构成违法”的辩解,根据加害人行为的主观故意、加害行为、伤害后果、悔过程度等方面逐一进行了阐述,再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指出被告辩解的不当之处,明确提出依法来说,被告属于明显的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法院在全面审查证据后,采纳了楹庭律所两位律师的观点,认定某派出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同时,市主管部门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也应一并撤销,并责令某派出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例解读与启示】

本案的成功胜诉,充分彰显了行政诉讼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它明确了公安机关对涉及人身权利侵害的报警事项必须履行法定调查职责,不能简单以"不属于管辖范围"为由推诿责任。其次,本案也再次强调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流于形式。再者,对于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应当给予特别关注。

张凤宾律师、高慎蓉律师在此案中的专业表现,也为广大公民面对类似行政机关不作为情况时提供了宝贵经验:一是及时保留证据,特别是视频等直观证据;二是准确把握法律依据,找准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三是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因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而放弃自身权益。

此案的胜诉不仅是对冀先生个人权益的维护,更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力督促。它警示行政机关,在面对公民求助时,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收集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更多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共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