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指(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文书违背 “同案同判” 原则,未依规适用最高法规定
继定罪证据、法律适用、程序衔接等争议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书再因 “同案不同判” 引发广泛关注。成都亚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荣及其代理人近日向媒体反映,该裁定书对赵德荣的判决结果,与成都中院此前审理的类似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判决存在巨大差异,且未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严重违背 “同案同判” 的司法原则,请求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审查纠正。
一、相似案情判决悬殊:获利者缓刑,未获利者获实刑并高额退赔
“同样是成都中院审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判决结果却天差地别。” 赵德荣的代理人向记者出示了两份成都中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份是 2022 年 3 月 31 日作出的(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书,另一份是 2018 年 12 月 29 日作出的(2017)川 01 刑初 5 号刑事判决书。
代理人介绍,(2017)川 01 刑初 5 号案件中,被告人张连云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决,且查明其存在十六万元非法收入,但最终仅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刑执行;而在(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案件中,赵德荣自始至终未经手任何投资资金,更未从中获取分文利益,却被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且需退赔全部涉案资金 3400 余万元。
更让赵德荣难以接受的是,青羊区法院执行局已依据该裁定采取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其与妻子的共同房产、停发其社保养老金、拍卖其合法所有的车辆等,强制执行力度远超(2017)川 01 刑初 5 号案件。“同样的法院,类似的罪名,一个有非法获利仅判缓刑,一个无任何获利却要承担实刑和巨额退赔,这样的判决如何体现司法公正?” 赵德荣质疑道。
二、关键事实未予认定:盗盖印章涉案,最高法规定未适用
赵德荣一方强调,本案还存在一个关键事实未被二审裁定书依法认定 —— 本案实际操盘人安绩炜、官小丽涉嫌盗盖亚元公司印章,对外签订 26 份委托代投协议,并收取 2000 余万元资金,而赵德荣对此毫不知情,更未参与其中。
“这一事实,赵德荣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上诉书中均多次强调,且有相关线索指向,但二审裁定书却以‘没有更多证据证明’为由,不予采纳。” 代理人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本案客观上也不存在 “经济损失”。代理人指出,所有涉案资金均用于北京京驰无限、山东晟泉矿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且投资人均已成为这两家企业的股东,依法享受股东权益并获得收益,至今无任何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二审裁定书仍判决赵德荣退赔 3400 余万元,既未尊重案件客观事实,也未依法适用最高法的明确规定,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三、违背 “同案同判” 原则:司法统一性受挑战
“‘同案同判’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的重要原则,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相似案情应得到相似处理,这是司法统一性的核心体现。在本案中,成都中院对两起类似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作出差异巨大的判决,且未对判决差异作出合理说明,不仅难以让当事人信服,也可能损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该教授进一步分析,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是实现 “同案同判” 的重要途径。本案中,二审裁定书未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盗盖印章这一关键事实未予查清并作出认定,同时无视 “无经济损失” 的客观事实,判决赵德荣承担高额退赔责任,显然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
目前,赵德荣已在申诉材料中重点提及 “同案不同判” 及未适用最高法规定的问题,恳请上级司法机关对成都中院的两份相似判决进行对比审查,依法撤销(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书,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与公正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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