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一直以来是我国公安机关最基层的组织单位,是集防范、打击、服务、管理职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也是公安机关联系群众和社会的桥梁纽带。各部门、各警种业务工作直接或间接依靠其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警务内容与形式延伸至此并依托其执行,是公安工作重要实战单位。其职能大致分为治安行政管理、侦查打击和社会公共服务三个方面,《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对其基本职能进一步细化。然而,在社会快速发展、新矛盾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派出所职能定位问题愈发突出,在实践工作中,派出所在履行治安行政管理、侦查打击、社会公共服务等职能时,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
尽管《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对基层派出所治安防范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要掌握治安情报信息并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但在实际运行中,基层派出所的治安防范职能仍明显弱化。不少派出所在勤务模式上依然沿用“群众上班我上班、群众下班我下班”的传统做法,警务活动以被动应对为主,缺乏主动预防和前瞻治理意识,呈现出典型的静态勤务特征,难以适应当前动态化治安形势的要求。巡逻防控和社区警务尚未真正成为派出所的基础性、常态化警务模式,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流于形式,治安巡防时有时无,甚至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未能有效发挥协同防范和社会共治的应有作用。
派出所被赋予管理辖区重点行业和实有人口的职能,但当下管理职能有淡化趋势。在人口管理上,随着社会流动加快,流动人口增多,其文化层次参差不齐、滞留时间短且办证意识不强,使得派出所对流动人口管控难度增大,常出现漏管、失控情况。在重点行业管理方面,部分工作因专业性和程序性要求较高而推进困难,如消防监管工作中,派出所民警普遍缺乏系统培训和专业支撑,与消防管理机构之间信息沟通和协作机制不健全,业务指导和培训不足,制约了监管效能。同时,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因派出所警力匮乏,难以安排专门警力,专职交通管理民警配备不到位,致使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较薄弱。
派出所本应承担有限且基础性的刑事侦查和打击职能,但实践中存在职能泛化问题。受制于侦查能力、技术水平和设施装备相对有限,以及各地民警业务素质差异较大,基层在刑事执法中的做法不尽一致。有的派出所被赋予过多、过重的刑事侦查任务,工作重心明显向刑侦领域倾斜,挤压了治安防范和基层管理职能;有的派出所则因行政事务繁杂、执法压力较大,对刑侦工作消极回避,将案件推交刑侦部门,反而加重了专业部门负担,降低整体办案效率。还有部分地区尝试将刑侦力量整合进派出所,实行统一执法,但由于管理模式滞后、缺乏统一明确的立法规范,也引发了新的管理和职责界定难题。
受政治、历史及立法不完善等因素影响,社会公众对公安派出所的期待明显超出其法定职责范围,导致公共服务职能出现偏移。派出所接处警数量庞大,且许多警情复杂难处理,甚至与派出所毫无关系,加剧了警力紧张,民警超负荷工作成常态。特别是“有警必接、有难必帮”等服务要求,给派出所带来巨大压力,福建漳州公安的“四有四必”模式就曾遭质疑。群众对《人民警察法》中警察救助义务理解存在偏差,将相关内容曲解为“有困难找警察”,使派出所社会服务工作不堪重负。为此,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开始回归派出所职能本身,如浙江省公安厅在下发的相关细则中,将“四有四必”从派出所工作职责中移除。
完善公安派出所职能定位,是夯实基层公安根基、回应群众需求的关键。要以《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为指引,明确派出所职责边界与工作重点,凸显其在基层治安防范、人口管理及服务群众中的核心地位,完善法规细化警务与非警务事项,防止职能无限外延,为依法履职和拒非警务事务提供支撑。同时,用科学考核促派出所回归主责主业,改革多头及片面量化考核,依基层实际设指标,不唯破案数和涉案金额论绩效。还要理顺其参与刑侦的边界,坚持“参与不包揽”原则,制度上为其松绑。最后,完善警力配置、激励保障和统筹协调机制,推动警力下沉、保障向基层倾斜,为派出所持续发展提供长效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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