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松江的一起宅基地拆迁纠纷中,有家庭因拆迁利益分配产生争议。一审法院仅凭1991年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认定权利人,导致一名结婚后户口迁入、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没有份额。二审法院改判纠正了这一错误——30多年过去,家庭人员因婚丧嫁娶发生变化,宅基地权利人不可能一成不变。这起案例暴露出当前宅基地拆迁利益分配中的常见误区:仅以多年前的老审核表为唯一依据,忽略了人口变动和实际情况。

上海郊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现状值得关注。数据显示,建于20世纪70至80年代的房子占比达56.8%,90年代的占24.8%,2000年以来新建的不到20%。大量老房子面临翻建难、审批繁的问题,不少农民因为合理需求得不到满足,只能违法搭建,导致“三类问题房屋”(存量违建房、部分有证房屋、无证房屋)增多。同时,城市化进程加快让农村宅基地空置率上升,很多自建房用于经营却没办执照,存在安全隐患。针对这些问题,有区人大代表建议,要摸清农村房屋底数,分类施策解决“谁能建房”“在哪建房”“怎么建房”的难题,探索依法拆除、有偿退出等模式,同时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监测。

上海宅基地拆迁利益分配不能只看老审核表,需综合多方面规则。首先,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随家庭人员变化而调整——即使没有重新确权,拆迁时也要考虑婚丧嫁娶带来的人口增减。其次,分配要遵循四大原则:房屋产权人优先,共同建造的按贡献分;考虑户籍因素,户籍在村且实际居住的成员能获得相应份额;安置对象优先,符合居住困难等条件的按政策享受补偿;家庭成员可以协商分配,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上海的拆迁政策和司法实践,宅基地拆迁利益包括房屋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搬家费、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不同部分的分配规则不同。房屋补偿和置换利益归原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有,若有证据证明贡献不一,可按比例调整;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是对居住权的弥补,归户内所有成员;搬家费、安置费、奖励费则针对实际居住的人,按实际损失分配,不是简单按房屋份额分割。比如,翻建后的房屋归翻建时的户内成员所有,若有人出资共建,即使约定了权属,房屋仍属宅基地使用权人,出资人可向受益人索要赔偿。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参与分配的关键。认定资格不仅看户籍,还要结合是否有承包地、是否形成固定生产生活、是否依赖集体土地生活。比如,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仍有承包地,应视为集体成员;通过婚姻将户口迁入的,也能取得成员资格。反之,若全家户口迁出,宅基地无法继续使用或确权;城镇户籍子女只能继承房屋,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可按“房地一体”原则使用房屋占用的宅基地。

若涉及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拆迁利益分配需分两种情况:合同有约定拆迁利益归属的,即使合同无效,该约定作为清理条款仍有效,按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按双方过错和投入情况处理。比如,出卖人主动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以获取拆迁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过错更大,需多赔偿买受人;买受人明知无购房资格仍购买,也需承担过错。若买受人对房屋有添附或装修,法院会考虑其投入,适当分配增值部分的拆迁利益。

要避免宅基地拆迁利益纠纷,事前防范很重要。家庭成员可提前协商,明确各自权利;建房或翻建时保留出资凭证、审批文件;遇到拆迁时,关注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区分不同类型的补偿款。若产生争议,优先通过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兼顾法律与亲情,实在无法调和再走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