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证监局对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得资本”)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兴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证监局指出,利得资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挪用私募基金财产;开展资金池业务;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李兴春作为利得资本实际控制人、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决策组织或放任利得资本上述违规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山东证监局对利得资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10万元罚款;对李兴春给予警告,并处以93万元罚款。
山东证监局表示,利得资本相关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持续时间较长,性质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李兴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李兴春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罚单”显示,利得资本、上海上行、上海仕芥、上海冶萱均为李兴春实际控制的公司。2024年8月9日至2025年3月27日,利得资本将旗下基金利得盈1号所募资金转账至上海上行银行账户,最终用于兑付上海仕芥、上海冶萱发行的非标准化债务融资产品。
资金池业务方面,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利得资本以利得盈1号所募资金向利得盈1号投资者支付本金及投资收益;利得盈1号投资者所获投资收益与利得盈1号份额净值或名义投资标的实际收益情况无关;利得盈1号可赎回期限与名义投资标的投资期限不匹配。利得资本开展具有滚动发行、分离定价、期限错配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此外,利得资本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收益行为。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利得资本根据赎回期限、客户类型等为利得盈1号制定了年化3.9%-5.9%不等的“业绩比较基准”;利得盈1号销售人员在宣传推介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印有“业绩比较基准”的宣传材料,并存在向投资者承诺赎回时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支付投资收益行为;利得盈1号投资者申购时签署的《利得资本-利得盈1号申购赎回申请表》载明了“业绩比较基准”;利得资本在利得盈1号投资者赎回时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支付投资收益。
公开资料显示,利得资本由利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得集团”)全资控股,后者旗下拥有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子公司、公募基金销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牌照和业务资质。从私募业务布局来看,利得集团就控制了四家管理人。
据中基协披露,利得集团实控的私募管理人有三家均无登记在册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信息填报负责人。与此同时,有媒体报道称,2025年利得资本-利得盈1号资产管理计划出现了延期兑付问题,中基协特别提示该产品为未托管私募证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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