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快来点个关注,下次串门不迷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片

一起看似清晰的“狗咬人”事件,却在赔偿问题上陷入拉锯战。

狗主先是辩称男子骑电车急停撞到狗嘴才受的伤,后又指责男子打的疫苗太贵,属于过度医疗,太浪费。

伤者诉诸法院,共计索赔的5552.82元中,也仅支持了3862.52元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对于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全部都法院驳回。

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网友指出,正是由于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犯错代价过低,才助长了部分狗主不拿养犬条例当一回事的嚣张气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就拿此案来说,伤者当日就诊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首针狂犬疫苗,就花了近2000元,之后的一个月中,又4次往返医院接种疫苗,仅医疗费就花了3296.82元。

算上5次往返医院的交通费565.7元,法院判赔的这些钱,都是已经花掉的费用,除此之外,狗主人相当于一点代价都没付 。

而且,伤者这一次被狗咬,完全就是无妄之灾。

当天晚上,张某骑电动自行车途经同村养殖户晏某家附近,晏某饲养的拉布拉多突然挣脱束缚,猛地看向他,将其右臀部咬伤。

按理说,这样的事实足够清晰,谁都没想到狗主人的回应,竟然还能“反咬”伤者一口。

起初,张某在找晏某理论时,晏某看到张某的伤口并不大,便承认是其养的狗惹了祸,而等张某注射狂犬疫苗后,看到几千元的费用,又改了口。

晏某称,当时自家狗并没有用牙咬张某,而是由于张某电车骑的快,当狗追逐电动车时,张某急停才导致被狗的嘴部“撞到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而且,据她解释,村里养拉布拉多犬的不止她一家,当时出于邻里情面,才承认是自家的狗所咬。

“狗咬人”,变成晏某口中的“撞到狗嘴”,如此一本正经的颠倒黑白,无视事实的胡说八道,实在让小编都不知道该怎么评价了。

也不知道这样的解释,狗主人自己信不信,她又是怎么说服自己,用这样蹩脚的理由为自家狗开脱。

而且,从这样逻辑不通的理由中也能看出,晏某分明也不是那种顾及邻里情面的人,不是她家狗咬的人,又怎么可能如此大度的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

眼看狗咬人的事实摆脱不掉,晏某还不罢休,又在费用上打起了主意。

对于张某的索赔请求,晏某认为,一般注射狂犬疫苗只需要几百元,但张某却使用了昂贵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白蛋白”(实为人免疫球蛋白),属于不必要的过度医疗,是“浪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小编查询到,如果被狗咬伤之后出血,就属于“三级暴露”,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是必须要打的。

这是因为,狂犬疫苗是主动免疫,产生抗体需要一段时间,通常在2周左右。这就需要接种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血清),以在伤口局部中和灭活狂犬病病毒,减少狂犬病病毒的数量,改组病毒侵入神经系统的时间,给狂病疫苗产生的抗体提供时间。

也就是说,要不要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要根据伤情去判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而根据2023年国家疾控局与卫健委发布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1.接触或者喂饲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舐为Ⅰ级暴露。
2.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明显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暴露。
3.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舐,或者开放性伤口、黏膜被唾液或者组织污染,或者直接接触蝙蝠为Ⅲ级暴露。

或许这些拗口的词汇不太好理解,简单来说,只要被猫狗等抓咬,如果已经破皮流血,就属于Ⅲ级暴露,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或者血清就需要同时使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据专业人士介绍,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是按照人的公斤体重而注射,通常是20IU/kb,60公斤的成人需要注射200IU/瓶剂量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6支,费用大约在1000元左右。

这可不是为了让狗主人多花钱,是为伤者保命提供的必要措施。

而在狗主人晏某看来,这竟然成了一种过度医疗,“浪费”的说法更是让人心寒,难道在她眼里, 人命就这么不值钱?

法院方面也认为,张某根据医院Ⅲ级暴露的诊疗规范,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疫苗,是必要且合理的处置,并非过度医疗。

没省掉医疗费,晏某明显不满意,又提出坚决不愿意承担张某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还别说,这一次,反倒是晏某赢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张某没能提供医院开具的需要休息的医嘱证明。仅因接种疫苗而主张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该案伤情未构成伤残等级,张某也未举证证明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不予支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而这里,也是网友们反对声音比较大的一点。

有网友觉得,狗咬伤人,如果只赔伤者已经花掉的必须费用,连一点误工和精神赔偿都没有,伤者不是白白被咬,那还有什么公平可言?

有律师在评价该案时指出,其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补偿请求被驳回,其实是吃了“证据不足”的亏。

因为在民事纠纷中,有一项基本的原则,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是以“必要性”和“严重性”为界的,并非随意提要求。

张某获得了医疗费和交通费的赔偿,得益于其完整保存了所有医疗票据和交通支付凭证。

而法律对于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间接或非物质损失,在认定上更为严格,需要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提供休息证明、伤残鉴定或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

张某恰恰少了关键的证据,被驳回也就不难理解。

但小编还是想说几句,随着养狗数量的增多,养犬与非养犬群体之争,已经不单纯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而是上升到一个社会性的矛盾。

我们常说,法律是社会的底线。

虽然说从法律上,法院驳回张某的误工费赔偿请求没有问题,但在情理和社会层面,势必会带来不好的负面影响。

人们难免会产生一种错觉,人被狗咬只能“自认倒霉”,狗主人不过赔点医疗费而已,没什么大不了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确实,比起其他外伤,被猫狗咬到,打上疫苗甚至都不需要休息,好像也没有多么严重,但却偏偏忽略了万一狂犬病发作的致命危险。

疫苗不是万能的,免疫球蛋白和血清也无法保证不出意外,这种致命风险,索要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并不过分。

即便伤者达不到伤残标准,也应该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说实话,精神损害这个问题,本就很难被量化,它不同于肢体上的伤害,要求伤者提供具体证据,有时候确实不容易。

被吓一跳算不算,连续做几天噩梦算伤害多重,被狗咬后再看到狗就害怕,属不属于严重的程度,这些描述很容易,可要用法律上要求的证据标准去衡量,就很难做到。

众所周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规定了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见,人们已经达到共识,养狗已经不仅是一家一户的“私事”,而是关乎到公共安全,与每个人息息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重中之重。

从这个层面上说,对于伤者提出的误工和精神损害索赔请求,立法门槛“易低不易高”,具体执行时“易松不易紧”。

甚至可以这么理解,只要狗咬人的事实成立,在赔偿问题上宁肯让养狗人士觉得“太苛刻”,也不能让守法的老百姓觉得“不公平”。

因为只有强化饲养人的管理责任,才能敦促狗主人真正视起来,从而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公众的人身安全才能有保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如果老百姓普遍感受到了“不公平”,无疑会极大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养犬的不文明现象只会越来越严重,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又间接滋生狗主人的不文明。

这将会是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早就明确: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负责,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那么,在伤者误工和精神损害索赔上,能否也援引无过错责任的方式,只要被狗咬伤,不论有没有休息和精神损害证明,狗主人都要无条件赔偿。

如果能够做到这样,小编觉得对于养狗群体来说,会是一个相当有力度的震慑,有助于他们养成文明养犬的习惯。

如此一来,想必被狗“咬”变成“撞”的奇葩理由,应该会少很多,“我家狗狗不咬人”这样的借口,自然也就没有了存在意义。

对此,大家怎么看?

注:本文旨在表达个人观点,提倡大家理性讨论,弘扬社会正能量,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法治时报(2026年1月16日 20:33发布)男子夜骑遭大狗扑咬,起诉饲养人索赔获法院部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