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7年,周建国因不具备购房资格,借用朋友赵文斌的名义,全款购买了一号房屋(经济适用房),并由其子周明远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登记在赵文斌名下,但从未交付其使用,售房款也由周建国收取。
2021年,赵文斌的妻子李秀芳(军人)所在单位核查住房情况,发现赵文斌名下曾有地方经适房,而李秀芳又购有军队经适房,构成“重复享受房改政策”。单位责令上缴违规所得 156.8万余元。
赵文斌随即联系周建国,要求其承担该笔费用。周建国遂让儿子周明远代为垫付。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周明远分五次向李秀芳转账共计122万元。
此后,周明远多次要求父亲和赵文斌夫妇返还垫付款,均遭拒绝。周建国称:“房子是你住的,钱该你出。”赵文斌夫妇则称:“我们是受害者,不该还钱。”
周明远无奈起诉,要求三人共同返还122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周建国于七日内向周明远支付122万元;
❌ 驳回对赵文斌、李秀芳的诉讼请求;
❌ 驳回利息主张。
注:法院认定,周明远系受父亲委托垫付,赵文斌夫妇无返还义务,父子间无利息约定。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122万元垫付款的法律性质及责任主体。
经查:
一号房屋由周建国出资、控制、收益,赵文斌仅为名义持有人;
生效的A号、B号判决已确认,周建国系房屋实际权利人;
整改通知下达后,周建国主动联系儿子垫付,证人亦证实“周建国让先垫上”;
周明远并非房屋产权人或受益人,无义务承担政策性罚款;
赵文斌夫妇未收取任何售房款,也未实际控制房屋,非责任主体;
父子间虽无书面协议,但结合身份关系、资金流向、沟通记录,可认定存在口头委托垫付合意。
法院强调:
“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
借名买房产生的政策后果,应由实际出资人和受益人承担,而非名义人或代付人。”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借名买房衍生债务的三大关键点:
“谁受益,谁买单”:
政策性罚款、补缴款等,由实际权利人承担,名义人不背锅;
代付≠赠与:
子女代父母付款,若无明确赠与意思,可主张返还;
✅ 建议:
遇到类似整改通知,立即书面确认责任主体;
代付款项时,备注“代xx付整改款”;
若对方拒还,凭转账+沟通记录+生效判决,可高效追偿。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借名衍生债务、政策补缴、代付追偿等复杂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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