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下称电诈)是S会的毒瘤,任何为其“输血供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小利而自毁前程。司法机关持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治各类电诈犯罪及关联犯罪,以维护人们财产安全与S会和谐稳定。
电信[网]络诈/骗(下称电诈)是S会的毒瘤,任何为其“输血供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小利而自毁前程。司法机关持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治各类电诈犯罪及关联犯罪,以维护人们财产安全与S会和谐稳定。
一.案情简介
去年11-12月,黄某受他人指使,在湖南、广西多地购置多部手机及电话卡,通过下载特定软件,将两部手机连接,架设起所谓的“手机口”通信中转设备。充当境外电诈集团与境内潜在受害人之间的“语音桥梁”,非法获利5万元。同时其行为直接关联到一起60余万元的骗诈犯罪。
经法庭审理认定,黄某在明知境外犯罪分子实施电诈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实质性帮助,情节已达到严重程度,构成刑事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5千元。
二.案子的警示
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手机口”?简单讲,就是通过技术手段,改变来电的归属地。常用手法有两种:一是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显示为国内本地号码;使受害人放松警惕;二是通过数据线连接两部手机,其中一部与境外电诈分子保持通话,另一部则用于联络国内受害人,从而在完全隐藏真实来电归属地的前提下,实现远程电诈通讯的非法中转。
1.本案表明,当前电诈犯罪手段迭代加速,犯罪分子将传统通信设备改造为新型犯罪工具,有效规避现有技术防范体系,反映出当前犯罪手段正呈现出持续演变与升级的趋势。
2.本案也警示公众,面对来源不明、工作内容模糊且报酬与要求严重不符的所谓“高薪兼职”,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审慎核实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凡是脱离实体劳动场景、操作过程隐蔽、并刻意规避正常社/会监/管的“工作机会”,本质上已涉嫌触碰法律底线。
3.本案进一步明确,法律惩治的是完整的犯罪产业链生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提供的技术或通讯支持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实施了关键性的协助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为人都无法以“仅提供工具”、“未直接接触受害人”等理由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相关法律
1.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机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二高相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等情形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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