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江北新区官方连发5条征地公告,启动南京北站产业科技创新枢纽港1-5期项目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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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显示,所有征地均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村的多个农民集体范围内。

各分期征地面积汇总↓

  • 一期(5号公告):征地总面积为 约0.79公顷。涉及花旗村红旗组、马路组、山头组、跃进组、周山组、褚庄组及天景社区等7个组,具体面积细目:红旗组0.0167公顷、马路组0.0007公顷、山头组0.2924公顷、跃进组等0.0258公顷、周山组0.0203公顷、褚庄组0.2468公顷、天景社区0.1918公顷。
  • 二期(6号公告):征地总面积为 约5.33公顷。涉及花旗村柴庄组、山头组、辛庄组、褚庄组等,具体面积细目:柴庄组0.0005公顷、山头组0.3163公顷、辛庄组4.9118公顷、褚庄组0.1046公顷。
  • 三期(7号公告):征地总面积为 约2.77公顷,涉及花旗村板桥组、红星组、刘坝组、马路组、农民集体、山头组、辛庄组、跃进组、周山组、褚庄组、天景社区等11个组,具体面积细目:板桥组0.1202公顷、红星组0.0532公顷、刘坝组0.6108公顷等,总和计算为2.77公顷。
  • 四期(8号公告):征地总面积为 1.2114公顷。集中征收花旗村褚庄组农民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0.7431公顷、建设用地0.4683公顷。
  • 五期(9号公告):征地总面积为 约2.77公顷,涉及花旗村板桥组、红星组、刘坝组等11个组,面积细目与三期公告列表相似,如板桥组0.1202公顷、褚庄组1.1646公顷等,总和计算为2.77公顷。

征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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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北新区)预征告〔2025〕64号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产业科技创新枢纽港一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村红旗组农民集体、花旗村马路组农民集体、花旗村山头组农民集体、花旗村跃进组农民集体/花旗村车站组农民集体/花旗村红旗组农民集体/花旗村马路组农民集体、花旗村周山组农民集体、花旗村褚庄组农民集体、泰山街道天景社区农民集体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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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红旗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167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167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马路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0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1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006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山头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924公顷。其中,农用地0.0726公顷、含耕地0.0726公顷,建设用地0.2198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跃进组农民集体/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村车站组农民集体/泰山街道花旗村红旗组农民集体/泰山街道花旗村马路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258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258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周山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203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203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褚庄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468公顷。其中,农用地0.0843公顷、含耕地0.0825公顷,建设用地0.162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天景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918公顷。其中,农用地0.1918公顷、含耕地0.191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24〕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

按《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参照《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24〕1号)、《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的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浦口区执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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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北新区)预征告〔2025〕65号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产业科技创新枢纽港二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村柴庄组农民集体、花旗村山头组农民集体、花旗村辛庄组农民集体、花旗村辛庄组农民集体/花旗村山头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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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柴庄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05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00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山头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163公顷。其中,农用地0.0471公顷、含耕地0.0470公顷,建设用地0.2692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辛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855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8公顷、含耕地0.0088公顷,建设用地0.7767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辛庄组农民集体/花旗村山头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04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00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24〕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

按《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参照《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24〕1号)、《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的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浦口区执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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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北新区)预征告〔2025〕66号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产业科技创新枢纽港三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村山头组农民集体、花旗村辛庄组农民集体、花旗村褚庄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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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山头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1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7公顷、含耕地0.001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辛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9118公顷。其中,农用地1.5105公顷、含耕地1.5105公顷,建设用地3.4013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褚庄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046公顷。其中,农用地0.1046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24〕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

按《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参照《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24〕1号)、《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的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浦口区执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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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北新区)预征告〔2025〕67号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产业科技创新枢纽港四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村褚庄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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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褚庄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2114公顷。其中,农用地0.7431公顷、含耕地0.0295公顷,建设用地0.4683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24〕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

按《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参照《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24〕1号)、《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的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浦口区执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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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北新区)预征告〔2025〕68号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产业科技创新枢纽港五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村褚庄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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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板桥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202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1202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红星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532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532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刘坝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6108公顷。其中,农用地0.2572公顷、含耕地0.2554公顷,建设用地0.3536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马路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100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9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05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024公顷。其中,农用地0.0347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1677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山头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442公顷。其中,农用地0.0072公顷、含耕地0.0013公顷,建设用地0.137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辛庄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2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3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01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跃进组农民集体/花旗村车站组农民集体/花旗村红旗组农民集体/花旗村马路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2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6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022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周山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730公顷。其中,农用地0.2729公顷、含耕地0.1776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褚庄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646公顷。其中,农用地0.1919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9727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泰山街道天景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898公顷。其中,农用地0.1898公顷、含耕地0.189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24〕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

按《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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