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指(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文书违最高法规定,相似案情判决差距悬殊
在 “同案不同判” 争议基础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书又因未依法开展类案检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引发新的程序合法性质疑。成都亚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荣及其代理人近日向媒体反映,该裁定书作出时,最高法已明确要求法院审理案件需进行类案检索以统一法律适用,但成都中院未执行该规定,导致相似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判决结果天差地别,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一、最高法有明确规定:类案检索是统一法律适用的硬性要求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早已把类案检索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程序要求。” 赵德荣的代理人向记者强调,该办法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明确规定了类案检索的情形、范围及报告制作规范,核心目的就是通过类案检索促进 “同案同判”,避免相似案件出现差异化裁判,维护司法统一性与公正性。
代理人进一步解释,根据该办法,对于刑事案件中罪名认定、量刑标准等关键问题存在相似先例的,法院必须主动开展类案检索,对检索到的类案进行分析比对,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是否参照及理由。“这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尤其是对于可能影响当事人重大权益的刑事案件,类案检索更是确保裁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两起类案判决悬殊:获利者轻判缓刑,无获利者重罚实刑
赵德荣一方指出,成都中院自身此前审理的(2017)川 01 刑初 5 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与本案案情高度相似,但判决结果却相差巨大,而(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裁定书未对该类案进行检索比对,直接作出裁判,明显违反最高法规定。
记者对比两份文书细节发现,(2017)川 01 刑初 5 号案件中,被告人张连云曾任相关金融公司高管,介绍 26 人参与非法集资,涉案金额达 2393 万元,且从中获取 40.444 万元提成款(其中 16 万元已退缴)。最终成都中院判决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仅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5 万元,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投资人。
而在(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案件中,被告人赵德荣作为亚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业务本质是受香港亚太柜台市场及挂牌企业委托,提供股权转让宣介、代购及托管服务,所有涉案企业(北京京驰无限、山东晟泉矿业)至今合法存续,投资人均已成为企业股东并享受收益。亚元公司及赵德荣仅提供中介咨询服务,未经手任何资金,更未获取分文利益,却被成都中院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 5 万元,且需退赔全部涉案资金 3400 余万元。
更严重的是,青羊区法院已依据该裁定对赵德荣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名下合法汽车被拍卖、社保养老金被停发、夫妻共同房产被查封待拍卖,亚元公司也因案件影响被迫停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样是成都中院审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张连云有巨额非法获利仅判缓刑,赵德荣无任何获利却要承担重刑和天价退赔,这样的差距让人无法接受。” 代理人愤慨地说。
三、未检索类案引质疑:程序违法致裁判失准,恐酿冤错案
“如果成都中院依法开展类案检索,对比(2017)川 01 刑初 5 号案件的裁判标准,就不会作出如此悬殊的判决。” 赵德荣表示,本案与张连云案相比,在主观恶性、行为危害性、涉案后果等方面均显著更轻:张连云主动介绍他人参与非法集资并从中牟利,而赵德荣仅是合法中介,未获利且未造成任何投资人损失;张连云涉案资金流向不明,而本案资金全部用于企业合法经营,投资人还获得股东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类案检索制度是防止司法擅断、保障裁判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法院未开展类案检索,就可能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这不仅会让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也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该研究员进一步分析,本案中成都中院未检索自身审理的相似案件,直接作出对赵德荣不利的判决,既违反了最高法的程序规定,也可能因裁判标准失衡导致冤错案,亟待纠正。
目前,赵德荣已在申诉材料中明确提出,(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书未依法进行类案检索,属于程序违法,请求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该程序瑕疵,结合两起类案的裁判差异,撤销错误裁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媒体将持续关注案件申诉进展,跟踪司法机关的后续处理情况。(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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