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纠纷频发的当下,如何准确区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两者外观相似,均涉及资金未支付,但法律性质截然不同,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具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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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意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为人通常具备支付意愿,但因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其主观恶性较小;而合同诈骗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自始便无履行诚意。前者是“无法支付”,后者是“根本不想支付”。

客观行为表现亦显著不同。欠薪罪多表现为拖延、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但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或工程承包关系;合同诈骗罪则常伴随虚构项目、伪造资质、挥霍对方款项等欺诈行为,其所谓“合同”往往只是骗取财物的工具。例如,包工头因工程款未结算而无力发薪,与冒充开发商骗取保证金后失联,法律定性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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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形下两罪可能发生转化。若欠薪者起初确有支付能力与意愿,但在取得劳动成果后,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恶意拒绝支付,且数额较大,经责令仍不履行,则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若一开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用工需求骗取劳动力“服务”,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2013年司法解释明确,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即属“拒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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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察行为人的履约能力、钱款去向、事后态度等因素,防止将经济纠纷刑事化,也要避免以民事侵权掩盖刑事犯罪。唯有精准把握两罪边界,才能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与诚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