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奚玮律师
前言
当前,招标投标市场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运行关乎资源配置效率与高质量发展。但近年来,串通投标犯罪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手段隐蔽化、链条组织化的新特点,打击力度持续加大。而行为人一旦涉罪,不仅面临自由刑与罚金刑,还将承受市场准入限制、商誉降级等长期影响。因此,精准把握本罪的辩护要点,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刑辩律师的重要使命。本文中,笔者将从适用范围、犯罪主体、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四个核心维度,结合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拆解本罪的辩护思路与关键辩点。
一、适用范围的辩点
首先看适用范围的辩点。根据《招标投标法》与刑法的立法精神,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核心并非项目是否为国家强制招标范畴,而是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合法权益。无论是国企工程招标还是民企设备采购,只要情节严重均可能构罪。但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把握两个关键排除情形:
一是串通拍卖、挂牌出让不属于本罪适用范围。拍卖与投标受不同法律规制,刑法未将串通拍卖纳入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只能按行政违法处理,这一点已有检例与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明确支持。
二是非招标投标领域的串通行为不构罪,比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中的串通竞买,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与招投标在法律概念、操作程序上差异显著,不能类推适用本罪。
二、犯罪主体的辩点
其次是犯罪主体的辩点。《招标投标法》限定招标人与投标人原则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刑法并未设此限制,单位与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主体包括招标单位及相关人员、投标单位及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以及挂靠或盗用他人名义投标的主体。
这里的核心辩点有二:
01
一是无实质决策权者不构成犯罪主体。比如普通行政文员仅按指示编制陪标文件、缴纳保证金,对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核心事项无决定权,也未参与利益分配,其行为属于事务性劳务,不具备本罪要求的特殊主体资格;
02
二是区分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关键审查行为是否经单位决策、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避免将个人擅自实施的行为归责于单位,或反之将单位犯罪错误追究个人责任。
三、行为要件的辩点
再来看行为要件的辩点,这是本罪辩护的核心所在。刑法明确打击两类串通行为: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二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存在梯度差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列举的串通情形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具体辩点包括:
01
第一,单一主体操控多家公司投标不构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本罪是必要共犯,需存在多个独立投标人,而单一主体操控多家公司实质只有一个投标人,无“相互串通”的前提,此类行为仅属行政违法。
02
第二,“视为串通投标”的行政认定不能直接作为刑事定罪依据。比如不同投标人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只是行政监管中的推定情形,要认定犯罪,还需进一步证明存在串通报价的实质行为。
03
第三,单纯出借资质不构罪。出借资质仅违反行政规定,若出借人未参与报价协商、未控制投标过程,既无实行行为也无指使行为,不能以本罪或帮助犯追责。
04
第四,“报价承诺法”招标中无串通空间。此类招标由招标人设定固定要约价,投标人仅需承诺,不存在报价协商的可能,无论投标企业由一人或多人控制,均不构成本罪。
05
第五,仅串通非报价事项不构罪。刑法仅打击“串通投标报价”,若仅约定中标人、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等,虽属行政违法,但不满足刑事行为要件。
四、结果要件的辩点
最后是结果要件的辩点。本罪两类行为的结果要求不同:投标人相互串通需“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则需“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根据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包括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400万元以上等情形。
辩护中需重点把握:
01
一是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损失不得计入定罪数额;
02
二是招标人事先认可或利益未受损可阻却犯罪。若项目因赶工期等特殊性,串通行为未损害采购人利益,且项目验收合格,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03
三是围标未中标且无利益受损不构罪。未中标则招标人仍可实现最优竞标结果,其他投标人未中标与围标行为无因果关系,欠缺结果要件;
04
四是“先施工后招标”的补手续型招投标无实质危害。此类招标并非正常竞争性招投标,招标人对串通行为认可,其他投标人无参与可能,未损害任何一方利益,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五、总结
总结辩护核心思路,我们要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件拆解,围绕适用范围、犯罪主体、行为要件、结果要件逐一排查辩点;
二是区分标准,严格界定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边界;
三是聚焦焦点,紧扣“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量化标准与利益受损的直接因果关系;
四是案例支撑,充分运用指导性案例与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强化辩护意见。
同时也要注意风险提示:避免形式化辩护,需形成完整辩护体系;重视程序辩护,关注证据收集与事实认定中的程序瑕疵;审查追诉时效,避免重复评价。
串通投标罪的辩护需要精准把握法律精神与司法实践,既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希望今天的分享能为大家提供有益参考,后续欢迎大家交流探讨,共促刑辩专业化发展。
(本文系奚玮律师在2026年1月17日由安徽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与安徽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以案例法治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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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奚玮律师/
策略律师事务所
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现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师范大学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安徽汽车产业法律事务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会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长三角地区典型案例评审专家库专家、安徽省法学法律专家库专家、安徽省省级法治人才库专家、安徽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安徽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第九届和第十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
已公开发表法学论文70余篇,出版法学著作6部,主持省部级法学研究项目5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目前担任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敲诈勒索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2020年7月荣获盈科首届“百名大律师”称号,2022年2月荣获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十佳刑辩律师”称号。无罪辩护的肖某某敲诈勒索不起诉案荣获中律杯“2021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无罪辩护的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起诉案荣获“2021年度(第七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无罪辩护的曹某开设赌场不起诉案荣获中律杯“2022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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