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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口角纠纷持刀伤人,造成他人二级重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张某与李某、王某三人在某娱乐平台发生语言冲突,矛盾未能及时化解,后双方邀约线下见面,冲突进一步升级为肢体对抗。争执中,张某与李某持刀将王某砍伤,经专业鉴定,王某伤情构成二级重伤。因张某、李某均未满十八周岁,王某将张某,李某以及二人的父母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7000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共同持刀砍伤了王某,造成二级重伤,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张某、李某虽因故意伤害罪已被判处相应刑罚,但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免除其民事赔偿义务。给王某造成的人身损害,仍需依法予以赔偿。由于事故发生时张某、李某均未成年,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综合王某的损失,法院判决由张某、李某的父母连带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共同持刀伤人,构成共同侵权,其监护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可向任一监护人主张全部赔偿,监护人承担后可依法内部追偿。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即使夫妻双方离异,也不能免除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一旦发生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的情况,监护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对监护人来说,监护职责不仅是生活照料,更包含法治教育与行为约束。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管教,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远离暴力行为;同时关注孩子的网络社交动态,及时介入化解网络口角纠纷,避免矛盾升级为线下冲突。即便夫妻离异,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也不会免除,均需共同履行管教义务。

对未成年人而言,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语冲突切勿诉诸暴力。遇到矛盾纠纷应第一时间告知家长或老师,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持刀伤人,否则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会对他人和自己的人生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

而遭遇人身损害后,要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病历、医疗费票据、伤情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依法向侵权人及其监护人主张赔偿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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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