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工作中,民事执行案件激增,“老赖”逃债手段愈发隐蔽专业,仅靠传统执行措施难以震慑。
对付恶意逃债、规避执行的行为,必须打通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衔接,精准识别执行中的刑事犯罪,是维护当事人权益、捍卫司法权威的关键。结合《刑法(2023修正)》,我为大家梳理常见关联刑事犯罪及法律依据。
结合我们团队的办案经验,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涉及法条最多(9个),执行程序中、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及侵犯财产类犯罪各5个,其余类型涉及1-3个法条,实务关联性极强,需重点关注。
一、执行程序中直接关联的刑事犯罪
此类犯罪直接针对司法执行活动,是“老赖”规避执行、公职人员履职失范的高频触发点。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徐律师提示】实务中,隐瞒财产、恶意转移资产、拒不交付指定财物等行为,均可能构成此罪,是打击恶意逃债的核心罪名。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需注意,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后的财产,即便所有权人也不得擅自处置,此类行为本质是挑战司法强制措施的权威性。
(三)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执行人员依法开展查封、扣押、腾退等工作时,若被执行人家属或相关人员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挠,可能触发此罪。
(四)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未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违法采取保全、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类罪名针对执行公职人员,旨在规范执行权行使,防范履职失范导致的权益损害。
(五)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亦以受贿论处。
执行环节中,若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提供便利并收受财物,将依法追究受贿责任。
二、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
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其股东、高管常通过虚构清算、隐匿财务凭证等方式规避执行,此类犯罪较为典型。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金额1%-5%罚金。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追责。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额2%-10%罚金。
(三)妨害清算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元罚金。
(四)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元罚金。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追责。实务中,部分企业通过销毁财务资料掩盖财产去向,以此规避执行,需重点排查。
(五)虚假破产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等方式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元罚金。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
(一)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同等罚金。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追责。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等,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金融诈骗类犯罪
(一)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追责。
(二)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证明文件、虚假担保等方式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2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
五、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实务高频高发)
此类犯罪涉及9个法条,是企业被执行人规避债务、隐匿财产的常见手段,需精准识别。
(一)逃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比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有同类行为,数额较大的,按前款追责。
【徐律师提示】经税务机关追缴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通过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数额1万-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欠缴税款1-5倍罚金;数额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同等罚金。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同等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此类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20万元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追责,且明确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
(五)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万-20万元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
(七)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此类发票,或购买伪造的此类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元罚金。若购买后又虚开或出售的,按对应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追责。
(八)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三、四款:非法出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伪造、擅自制造此类发票的量刑标准追责;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的,按对应条款处罚。
(九)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一)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按前款追责。
(二)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虚假担保、诱骗履约后逃匿等方式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
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等单位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实务中,部分企业为规避执行、隐瞒财产,对如实提供财务资料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此类行为需依法追责。
八、侵犯财产类犯罪
(一)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同类行为的,按贪污罪追责。
(三)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用于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起公诉前退还资金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较轻的)。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因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追责。提起公诉前支付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九、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情形,按对应条款追责。
(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履职,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三)虚假诉讼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追责。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按处罚较重的罪名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的,从重追责。
【徐律师提示】部分当事人为规避执行,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此类行为已成为司法打击重点。
十、渎职类犯罪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律师结语
执行案件中的刑事犯罪,往往隐藏在民事纠纷背后,既可能是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的“手段”,也可能是相关人员履职失范、违法犯罪的“表现”。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既要精准识别各类犯罪线索,善于运用刑事手段破解执行难题,也要提醒当事人敬畏法律,切勿因侥幸心理触碰刑事红线。
别让执行停在“程序”里,要让权益落到“实处”!连云港徐小律执行团队坚信:执行是权益兑现的起点,而非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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