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清代档案雍正元年谕旨记述册封“钱氏”为熹妃(即乾隆帝生母),与雍正实录记其为“钮祜禄氏”不同,引发了学界关于乾隆帝生母真实姓氏、乾隆帝出身等问题的讨论。拙文曾论述,乾隆帝生母确为钮祜禄氏,所谓钱氏之说,有诸多解释不通、不合事理之处。而且雍正时的起居注明确说办理册封之事的允祹曾因“误写妃姓”而被惩罚,证明“钱氏”有误,后来改正,因而《清世宗实录》等典籍才记述熹妃为钮祜禄氏。后有王学深《乾隆帝生母姓氏 问题再探讨——从一则新近档案说起》(下简作王文),以新见到的一份应宣读的“诏书”,是写作册封“格格钱氏为熹妃”,结合其他情况(详见后述),论述乾隆帝生母仍为“钱氏”。此后,又有李刚《乾隆帝生母姓氏考》(下简作李文),以多件档案有“钱氏格格封为妃”的记载为据,也论述乾隆帝生母为“钱氏”。这些档案的发现,将问题的讨论又引向深入。不过经笔者考察,这些档案仍属误作“钱”氏之件,并不能否定封熹妃者即乾隆帝生母为钮祜禄氏的结论。在考察论述过程中,需要分析这些有错误之公文之形成,在流程中如何得以延续存在,这对于深入认识清代行政程序及其公文的形成、运行环节情况,以及档案中某些具体文件之史料价值,或许有提示意义,其有不确之处而讨论,可认识得更细致深入。爰作此“再谈”之文。
一、允祹办理册封的两个错误及相关档案的分析
此问题涉及内容方面较多,本人尽量根据现有资料,对疑问之处、相关之事作出自己认为合理的解释,以符合史实的前因后果。
负责办理熹妃等妃嫔册封之事的允祹,因失误被治罪。较早的《雍正朝起居注册》记为:
(雍正二年)六月初五日丙子卯时,上御乾清门听政……宗人府所议:因误写妃姓(引文下划线系引者所加。下同),将允祹革去贝子,降为护国公,照例留三佐领,其余佐领俱行入官。此后,《清世宗实录》也作记载,是将允祹其他错误一并记叙,述为:
(雍正二年六月)宗人府疏奏:贝子允祹,将圣祖仁皇帝配享仪注及封妃金册遗漏、舛错,应将允祹革去固山贝子,降一等,授为镇国公。从之。
这里所说的“误写妃姓”,就应是将封为熹妃(乾隆帝生母)的钮祜禄氏误为“钱氏”。
以上《雍正朝起居注册》《清世宗实录》两种较正规的资料记述允祹是因弄错册封的“妃姓”而获罪降爵,不会有错,而封妃的另一人李氏为齐妃无误,所错的也只有熹妃,也即将钮祜禄氏错为钱氏,进一步说,所谓封熹妃者之“钱氏”是错误的,正确的应是钮祜禄氏。因而改正后,在册封典礼上布告于众所宣读的被封为熹妃者,是钮祜禄氏。官方所修皇家家谱《玉牒》《清世宗实录》等诸多典籍(并见后述),所记熹妃(乾隆帝生母)都是钮祜禄氏,从没有记为“钱氏”的。
前述王文却认为,允祹之被治罪,并非因错写熹妃为“钱氏”,“而是将宋氏和耿氏的封号张冠李戴地弄混了”,即将应封宋氏为懋嫔、耿氏为裕嫔,错作宋氏为裕嫔、耿氏为懋嫔,颠倒了。以此否定并没有钱氏妃姓的误写之事,进而认为钱氏存在。
这种论述是有问题的,因为:
1. 宋氏、耿氏封的是“嫔”,而不是“妃”。治允祹之罪的罪名是“误写妃姓”、将“封妃金册”舛错,都明确说是“妃”,而不是“嫔”。治罪的罪名应准确,若按王文所说,罪名就应是“将封嫔之号颠倒”,这才是准确的罪名。
2.“嫔”的身份地位低于“妃”。不仅标示其等级的服饰、仪仗有别,就是此次册封有关之事,也有等级上的区别对待。如封妃有册、印,封嫔有册无印。雍正帝将册封事告祭列祖列宗,只提所封后、妃,不提封嫔。因而,妃与嫔有等级身份差别,官方不可能将事关“嫔”之误,当作事关“妃”之误而定罪名。
3. “误写妃姓”与封号“嫔号”颠倒是两码事,前者是将受封者姓氏错写,错误比后者严重。若是“嫔”的封“号”之误,也不会被重罚。
比如,光绪二十年载漪之进封郡王,王号本应是“瑞”,为“瑞郡王”。因“述旨误”,误“瑞”为“端”,乃“遂因之”而封为“端郡王”,此后载漪就称“端郡王”。也未见将“述旨误”者处罚。但并不表明这不是错,殆因并非原则性的大错,因“端”也是褒义而非贬义。同样,将应封为“懋”嫔者误为封“裕”嫔、应封为“裕”嫔者误为封“懋”嫔,与此性质类似。因而给允祹带来处罚的错误,是“误写妃姓”,而非颠倒嫔号。正因为“误写妃姓”比颠倒嫔号问题严重,所以记述允祹罪行有时只称其“误写妃姓”,而将颠倒嫔号之误略去。
以下对李文所举档案的有关内容,作具体分析。
档案 1 ,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总理事务王大臣所奉《册封妃嫔朱谕》(满文),其满文汉义为:
奉太后额娘懿旨:年氏侧福晋封为贵妃。李氏侧福晋、钱氏格格封为妃,宋氏格格、耿氏格格封为嫔。
李文认为:《清世宗实录》记有雍正帝谕令“启奏诸事,除朕藩邸事件外,余俱交。凡有谕旨,必经由四大臣传出,并令记档”,因而雍正元年册封妃嫔的谕旨,应经由当时的总理事务四位王大臣传出,不会由雍正帝直接交付管理礼部事务的允祹。另外,所降朱谕为皇帝朱笔书写或审定。总理事务四位王大臣所奉朱谕还“恭呈御览”,雍正帝再次加以核定。谕旨又为满文书写,不存在将“钮”误写为“钱”的问题,因此根据文书性质、文字种类以及谕旨汇奏制度,不存在雍正帝不完全知晓谕旨内容以及误传谕旨内容的情况。因而封“钱氏”为妃是正确的。
以下据本人所见资料表达不同看法。
1. 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之前的 6 天内,已先有承接雍正帝册封妃嫔谕旨的程序,负责拟写此谕旨的,应是允祹。二月十四日总理事务王大臣所奉朱谕,就是这一谕旨,内容都只是定封妃、嫔者是谁。
《永宪录》之雍正元年二月戊午(初八日)下记为:
传皇太后懿旨:封侧福晋年氏为贵妃,李氏为妃,格格钮氏为妃,宋氏、耿氏为嫔。
这说明,前述档案1 ,总理事务王大臣在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所奉封妃嫔的朱谕,是后来之事。
在此前的雍正元年二月戊午(初八日),先已有雍正帝传皇太后懿旨命办理册封妃嫔的程序。因为封妃嫔非军国大事,又正属于雍正帝所说的“藩邸事件”——藩邸侧福晋、藩邸格格的册封,所以,此初八日之册封家属之事,雍正帝也不交总理事务王大臣,而是交给办理册封事务之礼部,而当时管礼部事务的是雍正帝任命的皇弟允祹,而初八日雍正帝谕总理事务王大臣之事,是查办钱粮亏空,也没有关于册封藩邸之事。所以这一册封事,雍正帝首先是交允祹办理,上引册封谕旨,所记是封“格格钮氏为妃”而不是后来的所谓“钱”氏,雍正帝口谕的,应是钮祜禄氏,这“钮氏”,应是面承谕旨的允祹默记而速写的简略称谓。前举《永宪录》,据档案资料传抄的邸报、朝报、诏谕、奏折等编纂,这有“格格钮氏为妃”的谕旨,当是允祹所记的原件,传出后被《永宪录》作者萧奭抄录。此谕旨,也与此后十四日总理事务王大臣所奉满文朱谕的汉译文的内容一致,只是“钮”氏变成了“钱”氏。笔者认为,这是允祹草记的“钮氏”之“钮”似“钱”字,允祹交付官员拟成正式的谕旨时,错为“钱氏”的朱谕。所拟的时间,应是初八日以后至十四日之前。允祹面承谕旨而交所属官员撰拟,也是当时的一般做法(详见后述)。但若有误,则应归咎承旨者允祹,这正如此后的雍正五年“议政处误写谕旨”,议政王锡保将其错误归咎于面承谕旨的怡亲王一样。所以错为“钱氏”的谕旨虽是允祹交付官员拟成,但允祹是面承口谕而负责拟写谕旨的责任者。允祹对代笔者所拟谕旨也未再寓目(想不到会有写“钱氏”之误),难辞其咎,这也正是后来宗人府将“误写妃姓”归咎于允祹的原因。也说明,此次总理事务王大臣奉行的“朱谕”,其“钮氏”已错为“钱氏”。
所以,二月十四日总理事务王大臣奉行的“朱谕”,是最初允祹负责所拟汉文谕旨,并非雍正帝手笔,因雍正帝不会误写。允祹交付官员拟成的谕旨,雍正帝也未寓目,否则,妃姓之误写也就被他看出而改正,而不会延续到以后的办理程序的公文中了。对此,前举拙文已作过论述,不妨再作简述。
清代皇帝勤政,需办理的重要事务甚多,指示性文字,也是官员代笔,如皇帝对官员请示政务的题本批示文字,皇帝并不亲自写,而是由批本处、内阁官员代笔“批红”。皇帝上谕也是如此,如雍正四年九月“召入议政王大臣等奉上谕……尔等可缮写谕旨,饬行策零、博贝、丁寿等”。此后军机处拟上谕也是如此,由皇帝口授军机要务,军机大臣默记,回署后草拟,或交下属官军机章京草拟。上谕若属军国要务,官员草拟后呈皇帝过目,或有作修改者。而此次事务的谕旨,因是办理皇帝藩邸家事,非军国要务,而且只是几个人谁封妃、谁封嫔的简单内容,雍正帝也不会意识到有错,也没有要求允祹再将所拟谕旨交给他再审阅。尤其是雍正元年二月继位不久且谅阴的雍正帝,又是需亲自处理军政大事、对付政敌等事太多之时。
册封首先之环节,只是决定谁封妃、谁封嫔,允祹交付官员所拟的这一谕旨,正是此内容。下一步提供封妃、嫔的封号之字,需内阁拟出,因内阁是形式上的最高政府机构,就需要总理事务王大臣向内阁“传出”皇帝谕旨,需先报皇帝,这是奉了您的朱谕谁封妃、谁封嫔,将所奉朱谕内容重复报告“恭呈御览”,这也是办事明确责任的需用语。这当是档案 1 之由来。而此谕旨,是雍正口述的内容,又只是简单的谁封妃、谁封嫔,雍正帝不会想到所拟封谁有误,而花时间再“御览”。总之,若御览,雍正帝就不会将“钱氏格格封为妃”的错字“钱”放过。而总理事务王大臣所奉的是皇帝谕旨,不会怀疑谕旨有误,尤其是此时雍正帝刚继位 3 个月,总理事务王大臣对此前的雍王府中的侍女格格谁人之姓氏并不了解,即使看到这几个格格的姓氏之字钱、宋、耿,也决不以为皇帝所说自己的藩邸格格中的某个姓氏有错。此后办理程序中的官员也同样是上述意识(后文对此从略)。否则也就及时改正,而不致以后有“妃姓之误”了。
所以,档案中出现的“钱氏”封妃,是文字之误。正确的应是钮祜禄氏,皇家宗谱《玉牒》所记此人也正是“钮祜禄氏”,而非钱氏。册封典礼上宣读于公众的册文、所发给的受封人,也是钮祜禄氏(见后文所引册封典礼上的册文)。而且自从公文中写错的“钱氏”被改正为钮祜禄氏以后,官私史籍记的也都是钮祜禄氏。当然,若仍认为“钱氏”是正确的、钮祜禄氏是错的,于此暂不作分析,容当后文再从其他方面辨析。
2. 所举档案 1 总理事务王大臣奉行的满文“朱谕”,是根据汉文谕旨也即已错为钱氏的谕旨翻译的。
清朝以满语为“国语”,公文中的汉文有的须译为满文,如通本之贴黄的汉文。再如皇帝上谕之翻译,有专门机构翻书房,又称内翻书房,设于康熙朝,以后延续设置。《大清会典》述:内翻书房“掌翻清、译汉之事,率其属以供令。凡谕旨,清字则译汉,汉字则翻清。各衙门抄出于内阁者,皆录送以翻译”。为允祹拟写封妃嫔姓氏名谁者的谕旨,既然已经将汉文“钮氏”错为“钱氏”,而且是最初办理者,则此后之翻译谕旨,也是将此汉文之“钱字”译为满文ciyan,而不会是满文 niohuru (钮祜禄)致误为字形完全不同的 ciyan(钱)。进言之,档案 1所记满文 ciyan(钱)氏,是汉文谕旨已错拟的“钱氏”而又译的满文,是错误的“钱氏”。
档案 2,同年二月二十一日,《内阁大学士马齐奏请皇帝选定册封妃嫔字号折》:“内阁大学士臣马齐等谨奏,为钦奉上谕事。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奉朱谕:奉太后额娘懿旨:年氏侧福晋封为贵妃。李氏侧福晋、钱氏格格封为妃,宋氏格格、耿氏格格封为嫔。该部知道。钦此钦遵。年氏侧福晋封为贵妃,不必另选字号进呈。李氏侧福晋、钱氏格格封为妃,宋氏格格、耿氏格格封为嫔,臣等敬拟册封妃、嫔字号十个,另行缮折进呈,交礼部照例办理。为此谨奏请旨。”
这里内阁所奉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的朱谕,正是此日总理事务王大臣所奉的朱谕,内容一致。也可以说,是允祹代雍正所拟而将“钮”错为“钱”之谕旨的又一次重复。
又有满汉合璧的档案 3《朱笔选定妃嫔字号折》,在应封妃、嫔之前加上选定的封号:李氏侧福晋之前,为“齐”字;钱氏格格之前,为“熹”字;宋氏格格之前,为“裕”字;耿氏格格之前,为“懋”字。(引号中的封号之字为朱笔)李文认为:朱笔所书汉字封妃、嫔之号齐、熹、裕、懋,尽管从字迹上看与朱批奏折、朱谕档案内雍正皇帝的朱笔字迹有所差异,但因使用朱笔,即使是大学士等代笔,也是经过皇帝钦定的。
实际上,上举档案 3 中所选的这两个嫔号,宋氏嫔号为“裕”、耿氏嫔号为“懋”,是颠倒而错误的。正确的是:宋氏被册封的是“懋”号嫔,耿氏被册封的是“裕”号嫔。后来改正的当众宣读的册文,就是宋氏封“懋嫔”、耿氏封“裕嫔”(详见下文所引册封典礼上宣读的册文)。皇家家谱《玉牒》所记也是如此:“裕妃耿氏,管领耿得金之女”;“懋嫔宋氏,主事金柱之女”,耿氏后来由嫔晋妃,封号之“裕”仍旧,而位在懋嫔宋氏之前。《爱新觉罗宗谱》所记也是如此:“钮祜禄氏……雍正元年十二月册封熹妃。”“耿氏……雍正元年十二月册封裕嫔。”“宋氏……雍正元年十二月册封懋嫔。”
档案 8 证明,嫔号颠倒之误是允祹所为。档案 8 是后来的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宗人府奏将允祹治罪的题本。允祹罪名,除将“圣祖仁皇帝”神位配享仪注错漏外,是将“封内廷妃主等金册之姓氏皆镌刻错舛、颠倒”等,请将允祹革贝子爵,降为镇国公。雍正帝批准。既然宣读、颁发的金册之宋氏封“懋嫔”、耿氏封“裕嫔”是正确的,则档案 3 中所选的宋氏嫔号“裕”、耿氏嫔号“懋”是错误颠倒的。颠倒这一错误的是允祹。
档案 3 所表示的嫔号:宋氏为“裕嫔”、耿氏为“懋嫔”,已然是颠倒之误,若判断为是大学士代笔、经过皇帝钦定,而是正确的,就有误了。只有判断颠倒之误是允祹所为,与大学士、雍正帝无关,才符合事实。
办理选定妃嫔封号的程序应是:雍正帝先接到大学士奏请定封妃嫔之号的奏折,因为此折前叙语谁封妃、谁封嫔,是以前自己谕旨内容的重复,不会关注,或者根本就没看,所关注的是内阁所拟的十个字号。内阁拟出“册封妃、嫔字号十个,另行缮折进呈,交礼部照例办理”。雍正帝只是将奏折所拟之字号选后,口授管礼部的允祹:妃李氏封号为“齐”、钮祜禄氏封号为“熹”,嫔宋氏封号为“懋”、耿氏封号为“裕”。允祹是按四人的顺序,将所记忆的几个字分别写在四人之前,但将后两个嫔号之字前后颠倒了。嫔号颠倒之错,是允祹代笔之误,不是大学士代笔之误,否则宗人府也不会将嫔号颠倒之误归罪于允祹,允祹也承认。从字迹上看,选定妃嫔封号之字也不是雍正帝亲自所写,说明造成嫔号颠倒之错的不是雍正帝,否则,同样不会归咎允祹。总之,错在允祹,因既然封妃嫔之人依旧,允祹不会意识到会有“钱氏”之误,不会特别地再看,只是按顺序将齐、熹二字写在二妃之前。否则,这钱氏之误在这一环节就被他纠正了,不会延误以后。
档案 5 ,为档案1 、档案 3 内容的合并(并见后述),从略。档案 4 、6 ,不涉及封妃之姓、嫔号问题,与论点关系不大,也从略。
档案 7,是雍正元年十二月十三日《允祹等题议册封妃嫔典礼仪注本》,内容为议定举行册封典礼的时间、仪节,其中有“宣制曰:雍正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册立嫡妃那拉氏为皇后、册封侧妃年氏为贵妃,李氏为齐妃,格格钱氏为熹妃,宋氏为裕嫔,耿氏为懋嫔”。十六日皇帝批示。(见后述)
此件仍有“钱氏”字样及二嫔封号颠倒之误,由此可判断,此文件仍是此前错误之件的沿袭。
现在需要分析的关键问题是,这件以允祹名义签署所上的题本,另外还有雍正帝的批示,允祹、雍正帝是否看到了题本中的错误?为说明这点,有必要对题本之形成、应用情况,多费些文字作说明,以利于理解。
1. 办事机构向皇帝请示政务的题本,并非办事机构之堂官即长官拟写,而是指示下属的司官(郎中、员外郎、主事)撰写,甚至是司官再委任非官之书吏办理。最后交堂官过目、签署后上报。
时人对此有介绍:
各部司官,不习吏事,堂官无论已,一切案牍皆书吏主之。故每办一案,堂官委之司官,司官委之书吏,书吏检阅成案比照律,呈之司官,司官略加润色,呈之堂官,堂官若不驳斥,则此案定矣。然堂官久于其部者,能有几人?即久于其部,而能于此部成案条举历历者,更有几人?下及司官,罔不如是。
所以此件题本并非有堂官之责的允祹所拟。
堂官不认真审阅司员或书吏所拟公文,便签署上报、转发者,也并不鲜见。据礼亲王昭梿介绍之工部“私造假印案”:
嘉庆己巳冬,工部有书吏王书常者,私镌假印,冒支国帑。其于钦派岁修工程,皆假捏大员名姓,重复向户曹支领,每岁耗银至数十余万两。久之为工头某告发,始置书常于法,大吏降黜有差。夫水曹(工部)支领银两,必须诸司空(工部堂官尚书或侍郎)签押毕,关知户曹(户部),度支大员复加查核,然后发帑,定例本为详慎。乃诸部曹夤缘为奸,伺大员谈笑会饮时,将稿文雁行斜进,诸大员不复寓目,仰视屋梁,手画大诺而已,更有倩幕友代画者。其习已久,故使奸蠹胥吏得以肆其奸志。
即使事关工程拨款的重要事务,部院堂官大员尚且有不过目、仰视画诺签署者,这典礼仪注的“成例”仪式,又当是司员或委书吏查找例行则例后拟为题本,礼部堂官之不寓目而画诺签署,也就不稀奇了,更何况允祹当时还身兼管理正白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三个固山)事务。此题本的主旨内容是典礼仪式,允祹若曾过目,也可能只是看这“仪注”部分的内容,因属例行之事,甚至可能连这部分都没看,就签署了,更没见到题本中的“钱”字。否则,他就会指出改正,不会有以后的错误及因此被治罪了。
2. 官员向皇帝请示政务的题本,因题本所述事务内容烦琐且多重复之处,因而需作内容摘要——贴黄,皇帝只看贴黄而批示。此题本的主旨内容是典礼仪注,贴黄当主要叙述册封仪式内容,所以雍正帝也只是针对仪注,批示:“次日上朕贺表行礼及皇后前行礼之处,仍照朕前旨补行,余依议。”而未看题本正文,不会见到其中的“钱”字,以及颠倒之嫔号之误。雍正若见到,两种错误也就止步于此,而不会延及此后,即下面王文所举的“诏书”了。
以下,对王文所举的档案文件作具体分析。此件为下图。
图1 内阁大库档案第 163537 号折件
汉文文字为:
制曰:雍正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册立嫡妃那拉氏为皇后。册封侧妃年氏为贵妃,李氏为齐妃,格格钱氏为熹妃,宋氏为裕嫔,耿氏为懋嫔。命卿等持节行礼。
王文又引《雍正朝起居注册》所载:雍正元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丁卯午时,上御太和殿,升坐,册立皇后,册封贵妃、齐妃、熹妃、裕嫔、懋嫔,命正副使各官持节行礼毕 ”。
王文认为:这是“诏书内容已经从‘该部知道’变成了让朝臣‘持节行礼’”,是雍正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册封典礼场合应宣读的“诏书”,并认为雍正帝在典礼上要阅览册宝,宣读上述内容的“ 格格钱氏为熹妃”,应该得到了雍正帝和朝臣的认可,“宣读诏书完毕后,各大臣才会行礼如仪”。
对此档件及王文的观点分析如下。
1. 此件并非“诏书”。诏告天下的“诏书”,开头语应是“奉天承运皇帝诏曰”。不应只是简单的“制曰”,而且连权威性的诏告者皇帝都不提。
2. 封妃嫔之事也不诏告天下,颁诏天下的,是册立为“母仪天下”的皇后,而且应是在册立典礼的“礼成”之后的次日举行。
3. 典礼上宣读的所封后妃们的金册册文,应是每人一份封册,每人的册文都要宣读,并非这则档案所记,是列举被封人的几人合述。另外,封妃金册制作精美,饰有龙纹等,也非这样简单的白纸页。
这则档案,从内容看,应是在钦天监择定册封典礼的吉日、册封正副使又确定之后,内阁奉命拟写的关于安排册封典礼的文稿,所以文稿是封册的“制曰”,而不是“诏书”的“诏曰”。此件是通知有关部门官员:册封典礼定于雍正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举行,因而此件所注日期的“雍正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是拟文时提前写上的,此后制作正式颁发的金册册文的日期,也是如此,不可能在举行典礼日才写上“二十二日”,更不可能在颁给金册之日的“二十二日”,在金册上临时镌刻这个日期。也正因为这件内阁档案的撰拟是在二十二日之前,撰拟是按照原存相关文件抄录被册封之人,妃姓、嫔号颠倒之误都尚未发觉,所以熹妃仍错作“钱氏”,二嫔之封号也仍是颠倒的。此后实际典礼上宣读的被册封者,则是发现错误而改正的正确妃姓钮祜禄氏、二嫔正确的嫔号。《清世宗实录》记载,二十二日举行册封典礼,雍正帝御太和殿。官员宣读的金册册文,册封熹妃的是“钮祜鲁氏”,封嫔册文,也是改正的嫔号:
雍正元年十二月丁卯(二十二日),上御太和殿…………命礼部左侍郎登德为正使、内阁学士塞楞额为副使,持节,册封熹妃。册文曰:朕惟……咨尔格格钮祜鲁氏,毓质名门……曾仰承皇太后慈谕,以册、印,封尔为熹妃 ……咨尔格格宋氏……册封尔为懋嫔……咨尔格格耿氏……册封尔为裕嫔。
以上册文所记才是正确内容,因为典礼上宣布的册封人姓氏、封号,以及宣布后册封使持节把册印颁给钮祜禄氏、二嫔,都是为公布而向公众示知的。而王文所举的此件内阁档案,所记仍是封“格格钱氏为熹妃”“宋氏为裕嫔,耿氏为懋嫔”的嫔号颠倒之件,显然仍是以前文件错误的延续。《永宪录》的雍正元年十二月丁卯日所记典礼内容,错误文字与此相同,应是抄录这一错误档案后编入的。另外,也不会如王文所说《雍正朝起居注册》记二十二日的典礼上宣读此件,因《雍正朝起居注册》所记嫔号仍是颠倒的,否则就无法解释在场的雍正帝对这嫔号颠倒之误的错误宣读,为何“充耳不闻”,而且“认可”。因而,称这则档案记有封“格格钱氏为熹妃”,并经过雍正阅览而认可,并在典礼上宣读,进而证明“钱氏”有其人且封熹妃,同样是不成立的。
再者,王文如果认为治允祹“误写妃姓”之罪,是因颠倒嫔号之误,为何又以颠倒嫔号的档件当作典礼上宣读的内阁“诏书”,是得雍正之“认可”的无误正确之件,来证明钱氏无误而有其人?这在论述上就自相矛盾了。
比王文所举上述档案撰拟时间稍早,是拟写册封妃嫔的册文,由翰林院翰林负责,所以也是沿袭着前述错误,封熹妃的册文由黄之隽撰拟,沿袭着封“钱氏”为熹妃的错误,以前拙文对此已作阐述,从略。李文所举钱陈群所拟的“耿氏”封“懋嫔”的册文,同样是沿袭的错误,因实际封的是“裕嫔”。
本人认为,允祹的妃姓之误、嫔号颠倒之误被发觉,当是在制作金册之时,即雍正元年十二月十三日(上报有错误之题本的时间)之后,或十六日(题本批红日)之后。改做金册,应是这两日的某日之后至二十二日以前。因而,二十二日举行册封仪式,宣读的熹妃的册文已是正确的“咨尔格格钮祜鲁氏……以册、印封尔为熹妃”。二嫔的册文,嫔号也改正为“咨尔格格宋氏……册封尔为懋嫔”“咨尔格格耿氏……册封尔为裕嫔”。
如前所述,允祹的妃姓之误、嫔号颠倒之误,在刻金册以前就存在。
李文认为,允祹只是在刻金册的环节时始有错误,以证明此前的档案所记“钱氏”正确,那么,是否下文顺理成章地就应解释,允祹在刻金册的环节上究竟是怎么个错法,是将所谓正确的“钱氏”错为了何姓?还有,如果档案中所记宋氏嫔号“裕”、耿氏嫔号“懋”是正确的,那么,此后刻金册时允祹颠倒之误的嫔号是什么号?后来改为正确的又为何号?
如果认为是将正确的“钱”字误为“钮”,则需解释:为何册封典礼上宣读的册文,封熹妃的是“钮祜禄氏”,还有,典礼上宣读的册文及发给二嫔之册文所记封号:宋氏封懋嫔、耿氏封裕嫔,与所举档案中的嫔号不同,难道这三人册文上写的、公示于众的反倒是错的?若认为此后的《清世宗实录》及其他典籍也如此记述是错误的,则应说明如此错记或者说是“造假”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可行。
前举拙文还曾根据乾隆《宝坻县志》《镶黄旗钮祜禄氏弘毅公家谱》等资料,用较大篇幅证明并论述乾隆生母为钮祜禄氏,不知王、李二文对此是否有不同看法。
二、对前述分析的归纳
从现有资料包括王文、李文所举的档案资料来看,只有判断为封熹妃者即乾隆帝生母为钮祜禄氏、宋氏封的是懋嫔、耿氏封裕嫔,才与整个事情发展的环节、始末结果等相符,联系到相关之事也说得通。办理册封过程,首先应是允祹面承谕旨将“钮祜禄氏”简写为草字“钮”,而致代拟朱谕者误写为“钱氏”,责任者允祹因“误写妃姓”等被治罪,允祹还有将宋氏、耿氏封嫔之号颠倒为裕、懋之误,皆延至后来的公文存在错误,《永宪录》所录档件之先有“钮氏”、后错为“钱氏”,及二嫔之号颠倒之误,也可佐证。失误缘于允祹最初办理的谕旨(朱谕),其他经手的官员想不到皇帝谕旨会有失误处。更无雍正帝看到了“钱氏”、颠倒之嫔号并都认可的可能。否则,钱字之误、嫔号颠倒之误,也就及时发现而不致延误到以后了。如此,才与后来事情发展的情况相符,如《玉牒》《爱新觉罗宗谱》《清世宗实录》等所记的:封熹妃(乾隆帝生母)者为钮祜禄氏、宋氏封懋嫔、耿氏封裕嫔,正因为是正确的,因而《皇朝文献通考》《清皇室四谱·后妃》《清史稿 ·后妃传》《清列朝后妃传稿》等等史籍也如此记述。无论官方还是私家记述,从没有记为“钱氏”的,社会上也从未再见有所谓“钱氏”的说法乃至传闻,甚至怀疑为“钱氏”的蛛丝马迹的文字、传言也没有,说明当时乃至以后,所记钮祜禄氏,无由怀疑,册封妃嫔时写为的“钱氏”,只是一时失误,也没人相信,其流传范围很小、时间很短,以致被淡忘。允祹对其将妃姓致误为“钱氏”被治罪也始终认服,其寿至乾隆二十八年,对其家谱《玉牒》改其曾致误的钱氏为钮祜禄氏,以及其他典籍的如此记述,也从未提出异议。
再者,如果乾隆帝弘历的生母为所谓的“钱氏”,雍正帝出于某种政治目的如立弘历为皇储而提高其身份,改其生母为钮祜禄氏,从背景、制度及文件操作上,都根本不可能(详见后文)。
所以,所谓“钱氏”,是办理册封妃嫔的过程中的错字,乾隆帝的生母就是钮祜禄氏。这是本人据所见资料,再结合事理、制度的分析而得出的看法。
如果仍以档案中的“钱氏”正确、《清世宗实录》等所记乾隆帝生母钮祜禄氏是错的,还有一个大的方面——在诸多相关史事上也是说不通的,详见后文之“三、建言”所述。
附带谈一点与本文议题多少有关的对档案的点滴看法。
今天我们所查阅利用的清代“档案”,应有相当一部分并非最初行政时使用的原件,而是后来为了存档而再抄录或几件内容归并而成之件,定期保存,成为今天我们所称的“档案”。比如今天所见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的封妃嫔谕旨,记为此日“尊太后圣母谕旨:侧福金年氏封为贵妃、侧福金李氏封为齐妃、格格钱氏封为熹妃,格格宋氏封为裕嫔、格格耿氏封为懋嫔,该 部知道”,(并见前举档案 5 )就不是行政原件,而是将十四、二十一日后档件的内容合并一起写作的,因为十四日只是降谕何人封妃、何人封嫔,而定封妃、嫔的封号,是二十一日以后之事。这一点,李文也已指出。另外,今日所见档案,还有的是将已有损坏之件抄录而再存的档件,甚至还有乾隆年间将雍正时期的档案再抄录存档的情况,还以上举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的这一谕旨为例,此件与同年同月之初十日的“谕旨”,字迹相同,似为同一人所抄,而初十日之 谕旨,有避讳乾隆帝名讳之文字,为“著裕亲王、十六阿哥、世子弘昇 ……”,其弘昇的“弘”字缺最末一笔的点,且避讳“弘”字者还有一处,据此推测,这两条谕旨,以及前述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的将十四日、二十一日后之事合写的“谕旨”,有可能都是乾隆帝继位以后复抄的存件。再有,还有相当一部分行政原件未能保存下来,或保存了也未能存留至今,允祹最初将雍正帝口述谕旨草记之件,以及此后据此所拟谕旨,当属于此。
还有,抄档者,很多情况是担任低级杂务之职的笔帖式、非官之书吏,或所雇的额外抄写手,这些人只负责抄写,没有将内容之错误订正的责任,他们是为完成计件、所抄字数之任务,不考虑其中原本的错字,也意识不到其中的错误,尤其是多少年后的档件内容,以致这些档案中的错误“钱”字、封嫔之号颠倒的错误,仍原样保留。至于错字“钱”氏在档案中的存留,而在《清世宗实录》中改记为钮祜禄氏,又证明这一改动是改错为正,并不存在不光明的政治性造假,否则早就将前述几次程序中档案的“钱氏”销毁而不留痕迹了。(并见后述)
基于此,在利用档案时应当注意:何者为行政原件,何者为复抄存档件。某件档案是否为后来将某些原件合写在一起而存档,如前举雍正元年二月十四日的谕旨,所记此日已定妃嫔的封号,就是错的。还有,档案是行政过程中拟写的公文,公文形成过程复杂,成于众人之手,难免在字、词上出错,相对于史籍,作为素材的公文毕竟是属于“草本”。而史籍,则编写时需校勘,经核实,会订正草本档案中的错字讹词。因而利用时,应根据具体内容作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以档案为准而否定其他典籍的价值。如前举档案所记的熹妃“钱氏”、宋氏封裕嫔、耿氏封懋嫔就是错的,改正后,《清世宗实录》所记典礼上公布于众并发给“钮祜禄氏”及宋、耿二人的册文所记,才是正确的,《玉牒》及其他很多文献所记也是如此。
三、建言
个人浅见,以档案说明乾隆生母熹妃是“钱氏”,其论证并不完整,只能说是论述了一半,另一半,还应阐述雍正帝、《清世宗实录》等改“钱氏”为“钮祜禄氏”的原因是什么。另外,还须将诸多相关之事作合情合理的解释,再结合这些解释进一步论述,再表达观点。如以前论述此事的郭成康、冯剑辉之文,在举出所发现的资料后,都接着论述将熹妃改姓的原因,以相互说明。这也是关系到“钱氏”是否存在的关键问题,是论述时无法回避的。否则,所论证档件之事,可能并不符合真实史事。
以下事实就须解释:
乾隆若是“钱氏”所生,非钮祜禄氏所生,身为皇帝的他能在祭告天地、祖宗时撒谎,说自己是钮祜禄氏所生的吗?还有,在向全国公布为生母上尊号的诏书中,称是钮祜禄氏生的他,公然向全国臣民撒谎?
钮祜禄氏,在向臣民发布的“遗诰”中,曾提及是她“诞育帝躬”,也即乾隆是她所生。如果她并未诞生乾隆,假冒“钱氏”为皇太后已然享尽人间荣华富贵,在死前还有必要对臣民再撒这一弥天大谎吗?若真是她假冒“钱氏”,也就不提此事了,才符合事理。
还有,钮祜禄氏族谱记载,乾隆帝弘历的外祖母是汉人彭氏。若以钮祜禄氏假冒钱氏,是为改弘历的出身为满人,该家族家谱还有必要说乾隆帝生母及弘历有汉人彭氏血统吗?
以上乾隆帝、钮祜禄氏及其家族所说的,都是当事人的直接性资料,如果论述乾隆帝生母姓氏为“钱氏”,对钮祜禄氏有疑问,对此都应作解释,不当回避。
如果认为弘历生母为钱氏,雍正帝暗中将“钱氏”改换为满人钮祜禄氏,还要联系到相关情况、制度,考虑到这样做是否行得通。这同样是关系到“钱氏”是否存在的关键问题,是论述时无法回避的。
比如以下情况。
( 一 )雍正帝如何面对弘历真实生母的知情者
1. 弘历康熙五十年八月出生后,雍王府阖府之人,都知道他的生母是谁。皇族人、雍亲王的属下旗人,也会有知道弘历生母者。
2. 弘历十二岁时(按当时的虚岁,下同),康熙帝在圆明园见到他,命养在皇宫中。宫中不少人会注意到这位受皇帝喜爱的小皇子,联想到他的生母。不久弘历随康熙帝住避暑山庄,康熙帝召见弘历的生母钮祜禄氏。此事更扩大了弘历生母是谁的知情者,皇室后妃、宫女、太监等不少人都已知道。
另外,康熙末年,弘历曾随康熙帝与八旗官兵围猎、射箭,书房学习,还有认识他的老师。这些人中,也可能有知其生母者。
以上众人中,弘历之生母,知情者非个别人。如果弘历的本来生母是钱氏,后来封熹妃时的典礼上又改为钮祜禄氏,布告于臣民,以上诸人必然产生疑问,并当作新闻传播。雍正帝的这种有政治动机的将皇子生母妃嫔改姓的不光明行为,就不考虑知情者私下流传?如果禁止流传,雍正又如何封住这些人之口?面对人们的怀疑与传闻,雍正帝又该如何解释这一并不光明之事?不解释而任其流传,则“至尊”的皇帝之脸面何在?另外,其政敌兄弟们中也可能有知情者,这种造假谎言出口,被政敌诋毁,雍正帝岂不弄巧成拙,自造丑闻?
还有,这种谎言,又如何面对所谓的“钱氏”及“钱氏”家族人?而且,清代皇帝对奶母及其家人都授封,已成皇帝的弘历,若生母是钱氏,对生母及生母的家人就不闻不问,而背负有悖人伦的泯灭生母、对生母不养的“不孝”的罪名?如果有所照顾,为何从未有关于乾隆厚待所谓“钱氏”及其家族的丝毫迹象及传闻?
另外,若有所封熹妃改姓之事,雍正帝还须向弘历解释改其生母的原因,不可能始终对其隐瞒。若告诉弘历将其生母改为他人,弘历会同意吗?退一步说,若解释是为了立其为皇储,弘历也理解了。那么雍正十三年弘历继位后,面对那么多已知其真实生母者,还有必要再撒谎,称其是“钮祜禄氏”所生吗?再者,雍正帝如果在宣布封熹妃前对弘历解释改其生母原因,这“秘密”建储也失去意义,因而也说明不会有雍正帝将弘历生母改姓之事。
再说钮祜禄氏家族一方,如果诞生皇帝的并不是他家之女,而是“钱氏”,如今天降洪福,鸡犬升天,该家族对此能世代隐瞒、守口如瓶?替代之事传不出去?
那么,是否可能钮祜禄氏家有个籍没之女是钱氏,或是抱养钱姓之女,入雍王府,与胤禛结合生了弘历,雍正为提高弘历身份,而改其生母钱氏为钮祜禄氏?这一点也不成立。钱氏若是籍没之女,那么她就是雍王府的女奴,按清代皇家制度,宗室王公与府内女奴结合,此女奴即使生子而算作妾,也是位于妻妾四个等次中身份最低等的“妾婢”,全部四等由高到低的排序是:嫡妻、侧室、别室所居妾媵、妾婢。满洲皇家规定,王公妾婢及其所生子,皆不册封。若胤禛继位为皇帝,会突破这一限制,而封曾为罪奴的妾婢及所生子,但汉人罪奴之女的钱氏,其封为“妃”,却高于胤禛所属旗人而且是非罪奴的宋氏、耿氏之封“嫔”,是否说得通?还有,将汉人罪奴钱氏所生子封为“宝亲王”都值得怀疑。
再者,如果钱氏是钮祜禄氏家抱养的外姓钱姓之女,则早就应该改姓钮祜禄氏了。因社会习俗,一般对所抱养之子女是隐瞒其原姓氏的,以使其不生二心,抱养也有意义。不可能长期不改为养父家之姓而总姓“钱”,偶遇雍正帝继位又有政治需要而立其所生子为皇储,才改其生母之姓,否则就一直姓“钱”了。再有,若是抱养,还有以下疑问应解释:1. 抱养多是在夫妻生育无望的情况下抱养别姓血缘子女,而此女是行大,凌住(钮祜禄氏的父亲)夫妻是在此女(钮祜禄氏)之后,又生了几个儿子,抱养时其夫妻正值生育旺盛期,为何急急抱异姓之婴?2. 所抱养多为男婴,以备将来为本家生子孙延续香火,旗人或还有将其养大而挑甲得兵饷的考虑,为什么却在生育旺盛期抱养个女婴? 3. 难道凌住夫妻是为了再生之女孩免得其将来选秀女?实际上家有二女,也都须选秀,而不能以姊代妹,这点也说不通。
(二)将钱氏暗中改为钮祜禄氏,制度上也不可行
有政治动机的改姓,而且是不光明正大的行为,是不能仅将公布的册文上的姓氏改掉就可以了事的,为了不给后人留下口实,需要把所有可能被人看到的有“钱氏”记录的文字全部改掉,或将该文件销毁,为存档则需重做。但这种做法难度甚大,或者说根本不可行。且篡改,须告诉操作者,不仅会透露风声,而且严重损害雍正帝及当皇帝后的乾隆帝的名声与形象,弄巧成拙。因而是不可行的。见以下两点分析。
1. 记录皇家人口情况的《玉牒》,其纂修制度严格,造假、篡改不可行。
清朝皇家出生人口上报,宗人府审核后的人口造册、存档,都会有乾隆真正生母的资料,特别是还有其他内容作证,如附记收生婆、连带责任的保结人。如此严格,是为保证皇家血统的纯正性、尊贵性,因而严禁谎报、造假。
雍正《大清会典》记载,皇族出生人口上报、宗人府造册之制是:
亲王以下所生子女,详开某王、某贝勒某妃夫人某氏所生子,名某,并生子之年月日时,送府(宗人府)记籍……载入黄册。其收生妇某、保结某,亦一并开送存案。
生于康熙五十年的弘历,应在康熙五十三年修《玉牒》时,根据雍王府上报宗人府的资料载入。此次纂修遇到特殊情况,到康熙去世前也未见修成。此后,雍正二年四月续修《玉牒》,雍正三年十月完成。如果篡改钱氏为钮祜禄氏,应是在雍正二年修《玉牒》做手脚。但不可行,原因是:1. 早在康熙五十年后,有关弘历、生母何人的记录,就已在宗人府存档。2. 康熙五十三年至雍正二年修《玉牒》历时长,参与的人较多,很多人应看过人口资料,雍正帝若造假,如何向《玉牒》监修官、纂修官等等解释?怎会以造假之事嘱托这些人?再者,若造假,原真实资料都要涂改或销毁重做,需要与此次造假的《玉牒》所记一致,如此繁杂的造假“工程”,能否保密?操作是否可行?
可以说,皇家这一严格的人口造入宗籍册簿、纂修《玉牒》制度,篡改而造假是不可行的。尤其是对政敌甚多、曾被造出多种传言的雍正帝而言,更不可行。雍正若造假,其政敌包括与乾隆帝有矛盾者,也就早已揭发、传播了。
2. 还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确有“钱氏”,出于政治目的而改姓为钮祜禄氏,而且是暗中操作,唯恐被人发现,那为何这有“钱氏”文字的“谕旨”、有“钱氏”封号为“熹”的档件,始终不改掉或销毁,却遗存下来留给了人们怀疑?合乎事理的情况反而应是:因为是一般的手民之误,而不是与造假有关,所以才没有必要一定要翻查原档,将错字再改回来,或将原档销毁。
不解释上述诸多情况就肯定档案中的“钱氏”确有其人,是否站得住脚?
正因为存在前述诸多不可能,根本就不存在“钱氏”,乾隆帝生母就是钮祜禄氏,因而自从将写错的“钱氏”改正为钮祜禄氏以后,除了档案(包括抄录档案的内容)外,无论官、私史籍,都再无乾隆帝生母为“钱氏”的记述或传闻。
总之,上述史事是在论述的同时就应考虑到的,进而想到“钱氏”是否有可能存在。尤其是今天我们能见到的资料已并不系统完整,而且资料(包括档案)又都可能有错误之处,据此判断的史事,就不一定全面、准确,因而更有必要多作相关联系了。另外,在论证上,还应着眼于大的相关史事之分析,而不宜在无关宏旨的末节上,下意义不大的功夫。否则,局部之末节看似头头是道,而放在所应证明的根本大事中,可能并不符合实际,或根本不可能存在。
来源:《清史研究》2025年第1期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