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
当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收到法院传票,得知B公司以其为被告,要求其对一笔数百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时,甲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焦虑与困惑。A公司是一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企业,数月前,为了支持其全资子公司C公司的经营周转,A公司以自身名义为C公司向B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如今,C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按期还款,债权人B公司依据担保合同,一纸诉状将担保人A公司告上法庭。
压力如乌云般笼罩。甲不仅担心公司要承担巨额的偿付责任,更对诉讼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感到恐惧:公司股价可能波动,银行授信可能收紧,商业信誉可能受损,甚至可能因一场诉讼而影响公司正在筹备的北交所上市计划。甲反复审视那份担保合同,心中充满疑问:为自家全资子公司担保,不是天经地义吗?公司内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为何还会被诉?这份担保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案件的争议焦点迅速凝聚于一点:新三板挂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其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 原告B公司主张,担保合同白纸黑字,A公司盖章确认,理应有效。而A公司内部则出现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本案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存在程序瑕疵;另一种观点则隐约感到,作为公众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担保规则或许有所不同,但具体依据何在,并不清晰。正是这种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让甲倍感无助,也构成了本案抗辩的核心战场。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B公司要求被告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A公司无需就其全资子公司C公司的债务向B公司承担任何担保或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了其裁判逻辑,核心在于法律适用原则的精准把握。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审查A公司担保行为效力所应依据的法律规范。
首先,法院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一般性规定,其确立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经内部决议程序的原则。然而,法院指出,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这类公众公司,存在更为具体和特殊的监管规则。
其次,法院着重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解释》)。该解释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是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因此,新三板挂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参照适用该条关于上市公司的严格规定。
最终,法院适用了“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法院认为,《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是针对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这类公众公司对外担保的特别规定,而《公司法》第十六条是针对所有公司(包括非公众公司)担保的一般规定。当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并存时,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根据该特别规定,相对人(即本案原告B公司)与挂牌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负有审查该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信息的义务。经查,B公司未能证明其订立合同时审查了A公司就此项担保的公开披露信息,因此其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该担保合同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的胜诉并非偶然,而是精准运用法律适用规则的结果。对于陷入类似担保纠纷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其决策者而言,本案的启示远超个案本身。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我执业多年代理众多公司担保、证券合规类案件,深知公众公司在此类纠纷中的独特法律风险与抗辩空间。以下结合本案,为处于被告地位的挂牌公司提供深入的法律分析和务实的抗辩策略。
(一)法律条文解读与适用原则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在于对《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条文定位:特别法性质。该条文并非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治理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要求更高而制定的特别规则。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和相对人审查义务,规范公众公司的担保行为,防止内部人操控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善意”标准的重大变化。对于非公众公司,根据《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相对人的“善意”通常指对公司内部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但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根据第九条,“善意”的标准被显著提高:相对人必须“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合同。这意味着,仅仅持有或审查了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甚至可能是真实的)并不足够,关键在于该担保信息是否以及如何被公开披露。这一标准将审查义务从公司内部文件延伸至公开市场信息平台。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的刚性适用。在法律适用上,这是抗辩的基石。当《公司法》第十六条(一般规定)与《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特别规定)均可调整某一行为时,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这一原则在行政法、刑法领域均有体现,是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基本准则。在民事审判中,法院同样遵循此理,尤其在涉及有专门监管规则的金融、证券领域。因此,被告在庭审中应坚决主张本案应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这一特别规定进行审理,从而将原告是否查阅公开披露信息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唯一标准。
(二)被告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
作为被告的A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构建抗辩体系:
第一,紧扣法律适用原则,主张适用特别规定。
这是战略层面的首要抗辩点。应主动向法庭陈明,本案主体是“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即新三板挂牌公司,完全落入《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的规范范围。因此,关于其担保合同效力的审查,必须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而非《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可以援引相关司法观点和学理,强调对公众公司适用特别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保护不特定多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的公共政策。
第二,聚焦原告“非善意”的证明,推翻其请求权基础。
这是战术层面的核心战场。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担保合同对挂牌公司生效的前提是相对人“善意”,而善意的证明责任在于原告。被告的抗辩应围绕证明原告“非善意”展开:
要求原告举证其审查行为:要求原告当庭出示证据,证明其在签署担保合同前或当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如 www.neeq.com.cn )查询并获取了A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作出的、且已正式公告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则其“非善意”状态可初步认定。
利用信息披露事实进行反证:主动向法庭提交A公司在该时间段内的所有公告记录,证明就涉案担保事项,A公司未曾发布过任何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这将成为证明原告“不可能”基于公开披露信息订立合同的强有力反证。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也强调了挂牌公司担保事项的披露要求,未披露即不符合监管规范,更遑论成为相对人审查的依据。
质疑原告作为商事主体的应尽注意义务:可以主张,B公司作为与挂牌公司进行重大担保交易的商事主体,理应知晓或应当知晓对挂牌公司有着不同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则。其疏于查询公开披露信息,本身即存在重大过失,不符合法律保护的“善意”相对人标准。
第三,厘清担保无效后的责任边界,避免赔偿责任。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后,公司并非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公司对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相对人损失有因果关系时,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可以主张:
公司无过错:A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主观上并无欺诈或违法意图。担保合同未能生效,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对公众公司设定的特殊规则(以公开披露为前提),而非A公司的单方过错。
损失与“过错”无因果关系:B公司的损失源于债务人C公司的违约,与A公司是否公告担保决议无直接因果关系。B公司本应通过审查公开信息来评估交易风险,其因自身未尽审查义务而放贷,风险应自担。
因此,被告应坚持主张,在担保合同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下,A公司不仅不承担担保责任,也无需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再次提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公司的“公众性”属性使其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上戴着“紧箍咒”。内部程序合规只是底线,信息披露合规才是关键生命线。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担保,都必须严格履行披露义务。这不仅是对监管规则的遵守,更是在发生纠纷时,保护公司自身免受不当牵连的最坚实盾牌。作为深耕公司法律实务的上海律师团队,我们处理过多起因信息披露瑕疵导致的纠纷,深知其重要性。
对于面临类似诉讼的被告而言,本案的胜诉路径清晰表明:程序抗辩(适用特别法)与事实抗辩(证明相对人非善意)相结合,是应对此类担保纠纷的有效策略。当然,每个案件细节千差万别,例如担保是否确为全资子公司、相对人是否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被误导等,都需要结合具体证据进行精细化抗辩。
四、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章仅为法律分析参考,不构成律师执业意见。法律适用复杂,个案事实千差万别,上述分析不能替代对您具体案件材料的全面审阅和针对性法律论证。
五、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俞强律师有着15年法律实务经验,代理案件超过700件。
专业领域:
公司股权与治理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纠纷、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争夺、董监高责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
商事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借款、融资租赁、建设工程等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救济。
金融与证券合规纠纷:专注于银行金融、融资担保、私募基金维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针对中介机构)、内幕交易等案件的应对与抗辩,尤其擅长处理涉及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复杂商事诉讼。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商业秘密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民事执行与商事犯罪辩护:执行异议与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专注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等商事犯罪案件的辩护。
律师信息: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如需就新三板公司治理、担保纠纷等法律问题获取专业帮助,欢迎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留言,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联系俞强律师团队。我们愿以专业的上海律师服务,为您厘清法律迷雾,守护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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