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面对“ 工作期间身体不适但未及时就医,返回住处后死亡 能否算工伤”的争议,给出了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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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是某项目工地的工人,事发当天上午,其在工地工作时向工友表示自己有胸闷、呕吐的症状。下班后,焦某没有去就餐,独自返回住所休息。过了50分钟,工友回到住所时,发现焦某已经在床上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都明确载明焦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用人单位对此提出质疑,认为焦某并非在工地出事,且身体不适后没有马上就医,不应认定为工伤。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焦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已出现身体不适,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员,他难以准确判断自身病情的严重程度,也无法确定是否需要立即送医。同时,上述条例并未明确要求职工发病后必须立刻就医抢救才能认定为工伤,所以焦某选择先回宿舍休息,是人之常情。最终,法院认定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视同工伤。
【法官说法】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身体不适返回住所后死亡,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情形。用人单位要重视劳动保护与健康检测等基础保障工作,及时回应劳动者身体不适的诉求,提供必要的紧急救助支持,避免因疏忽导致风险升级。而劳动者若在工作中出现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并告知用人单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字:叶煜杰 李欣悦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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