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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6年,李秀英与其丈夫出售名下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获得售房款近900万元。经家庭协商,部分款项用于购买一套位于昌平的新房(即“一号房屋”)。

购房时,由李秀英的女婿王磊具体操办签约,但为方便贷款,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张伟一人名下。首付款及后续月供均从李秀英夫妇账户支付,张伟及其妻子赵敏未出资。房屋交付后,由王磊夫妇居住,李秀英则住在女婿家中。

2019年,张伟与母亲李秀英签订《代持协议》,约定:

“一号房屋虽登记在张伟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为李秀英,张伟仅为代持人。”

2021年,李秀英起诉,要求确认《代持协议》有效,并判令张伟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张伟起初同意,但其妻赵敏作为第三人提出异议:

“我们夫妻共同签署贷款合同,房子是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代持协议》是我丈夫瞒着我签的,严重侵害我的权益,应属无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李秀英与张伟签订的《代持协议》无效;

❌ 驳回李秀英要求过户及确认借名关系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代持协议》效力作出如下认定:

协议签订时间异常,缺乏合理性

一号房屋2016年购买并登记,而《代持协议》直至2019年才签署,间隔近三年,不符合借名买房“先有合意、后有登记”的常理。

配偶赵敏对协议完全不知情,且明确反对

张伟与赵敏系夫妻,购房时共同签署贷款合同,赵敏作为共有人参与交易。而《代持协议》不仅未告知赵敏,还直接否定其对房屋的权利,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

存在恶意串通嫌疑,违背诚信原则

法院指出,李秀英与张伟系母子,在家庭内部利益分配中具有高度一致性。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签署协议将已登记房产“归还”给母亲,难以排除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动机。

违反《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赵敏作为房屋实际共有人(基于婚姻关系及贷款参与),其财产权益因《代持协议》受到实质性侵害,故该协议自始无效。

法院强调:

“家庭财产安排不能以牺牲配偶知情权和财产权为代价。即使出资来源于父母,一旦登记在已婚子女名下且配偶参与交易,即可能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法律雷区,务必警惕:

“事后补协议”风险极高

借名或代持关系必须在购房前或购房时明确约定。事隔多年再签协议,极易被认定为“倒签”或“恶意安排”。

已婚子女名下房产,配偶权利不可忽视

即使父母全额出资,只要房屋登记在已婚子女名下,且配偶参与贷款、装修或居住,法院极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保护父母出资的正确方式

若确为赠与:可签署《赠与协议》并明确“仅赠与子女一方”;

若为借款:应保留转账凭证并签署《借款合同》;

若坚持借名:必须由全体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书面同意。

✅ 对父母的建议:

切勿轻信“写谁名字都一样”;

涉及已婚子女,务必让配偶签字确认权属安排;

所有权归属应在交易完成前固定,而非事后补救。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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