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定县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平定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平定县烟花爆竹燃放实施分类管控,即重点区域禁放、主城区域限放、其他区域允许燃放,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一)县(乡镇)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商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四)城市主次干道、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五)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储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六)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七)医疗机构、公园、学校、敬老院;(八)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九)重要军事设施;(十)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时间、种类(一)限制燃放区域:在禁止燃放地点及周边以外,平定县西外环鹊山入口至冠山逸城路口以南,平定县西外环鹊山口国道207至东升铁路桥以西,庄窝口沿南川河至新派小区以北,熙龙湾小区至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小学沿线,新建西路东关桥至中石化新建路加油站沿线,均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二)允许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三至正月十六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中考、高考期间,考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五)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平定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六)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一)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场地,与建筑物、树木、车辆、人群保持足够安全距离。(二)燃放烟花爆竹需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明确燃放操作规范、安全距离及注意事项,检查产品外观是否完好、引火线是否完整无破损,发现异常立即停止燃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三)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四)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五)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一)县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管、消防、邮政管理、林业、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允许时间外燃放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单位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9日起施行。
平定县人民政府2026年1月19日
关于盂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盂县烟花爆竹燃放实施分类管控,即重点区域禁放、主城区域限放、其他区域允许燃放,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下列地点及周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监管部位:(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商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四)城市主次干道、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五)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储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六)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七)医疗机构、公园、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八)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九)重要军事设施;(十)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十一)中考、高考期间,考场及周边;(十二)市和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重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时间、种类(一)限制燃放区域(主城区):从314省道(双阳线)与正阳线(二级路)交汇处起,沿314省道(双阳线)到与水神山中路交汇处,再沿水神山中路、水神山南路到与正阳线(二级路)交汇处,再沿正阳线(二级路)到与314省道(双阳线)交汇处止,形成的环线内。(二)允许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三至正月十六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三)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三、大型焰火燃放管理(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进行管理。(二)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3.燃放作业方案;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一)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场地,与建筑物、树木、车辆、人群保持足够安全距离。(二)燃放烟花爆竹需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明确燃放操作规范、安全距离及注意事项,检查产品外观是否完好、引火线是否完整无破损,发现异常立即停止燃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三)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四)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五)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五、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一)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邮政管理、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二)各乡镇、城镇办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允许时间外燃放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单位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3年。此前盂县人民政府有关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盂县人民政府2026年1月19日
关于阳泉市郊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分类管控,即重点区域禁放、部分区域限放、其他区域允许燃放,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下列地点及周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监管部位:(一)区政府及区级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商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四)城市主次干道、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五)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储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六)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七)医疗机构、公园、学校、敬老院;(八)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九)重要军事设施;(十)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重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时间、种类 (一)限制燃放区域:荫营主城区(西至双荫路、东至G207南窑庄至千亩坪段、南至石钱街和玉泉街、北至荫矾线)和城乡结合部(西至洪城北路、北至国宾府、东至宁波北路、南至平阳东街与高新区接壤)区域。(二)允许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十七至十八、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三至正月十六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三、大型烟火燃放管理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市、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四、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一)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场地,与建筑物、树木、车辆、人群保持足够安全距离。(二)燃放烟花爆竹需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明确燃放操作规范、安全距离及注意事项,检查产品外观是否完好、引火线是否完整无破损,发现异常立即停止燃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三)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四)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五)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五、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一)区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文旅、邮政、住建、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允许时间外燃放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单位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2026年1月19日
关于阳泉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阳泉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实施分类管控,即重点区域禁放、其他区域限放,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下列地点及周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监管部位:(一)区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商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四)城市主次干道、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五)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储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六)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七)医疗机构、公园、学校、敬老院;(八)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九)重要军事设施;(十)城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重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时间、种类(一)限制燃放区域:城区及其所托管的区域。(二)允许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三至正月十六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三、大型焰火燃放管理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四、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一)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场地,与建筑物、树木、车辆、人群保持足够安全距离。(二)燃放烟花爆竹需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明确燃放操作规范、安全距离及注意事项,检查产品外观是否完好、引火线是否完整无破损,发现异常立即停止燃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三)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四)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五)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五、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一)本通告发布后,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住建、消防、文旅、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二)义井镇、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允许时间外燃放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单位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2026年1月19日
关于阳泉市矿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矿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阳泉市矿区烟花爆竹燃放实施分类管控,即重点区域禁放、其它区域限放,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下列地点及周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监管部位:(一)区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商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四)城市主次干道、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五)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储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六)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七)医疗机构、公园、学校、敬老院;(八)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九)重要军事设施;(十)矿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重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时间、种类(一)限制燃放区域:矿区及其所托管的区域。(二)允许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三至正月十六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三、大型焰火燃放管理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四、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一)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场地,与建筑物、树木、车辆、人群保持足够安全距离。(二)燃放烟花爆竹需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明确燃放操作规范、安全距离及注意事项,检查产品外观是否完好、引火线是否完整无破损,发现异常立即停止燃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三)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四)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五)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五、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一)本通告发布后,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住建、消防、文旅、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二)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行政托管村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允许时间外燃放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单位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2026年1月19日
来源丨阳泉各县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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