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问题的提出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次债权争议数额是否必须确定?

02争议数额必须确定

本问题跟上一个问题是紧密相连的。在代位权之诉、撤销权之诉等诉讼中,本债务和次债务都不需要以法律文书确认为前提。但是代位之诉的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次债务数额是多少呢?比如在刚刚所讲的那个案例中,李四欠张三1000万,是否需要确定王五欠李四多少钱?理论上而言,需要确定。例如,王五欠李四的债务数额超过了本债务的1000万,可能是2000万,也可能是3000万。在这种情况下,次债务已经覆盖了本债务的债务数额, 债权人 就只能依据本债权数额1000万,请求偿还借款,不能超出本债权范围。相反,如果王五只是欠债务人李四800万,李四欠张三1000万,作为债权人,张三对次债务人王五最多可以请求还款800万。依据上述情况而言,如果数额不确定,债权人就没有办法确定其请求数额,因为本债务和次债务之间的原则是就低不就高。

03无须确定到小数点

此外,并不是说在任何场合下,这个数额都必须精确到小数点。结合之前本人在河北某地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数额仅仅是1300万,但是有证据证明次债务人至少欠债务人5000万。对于5000万而言,有1500万元就够了。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饮用即可,债权人只要1300万就可以满足诉求了。庭审过程中,本人也向法官表明了辩护意见:只要法院能够确认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数额高于本债权数额,就可以了。这个时候就不需要确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了。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主张了次债权人欠债务人5000万,法院认定5000万也好,或者认定3500万、2500万、2000万、1500万都可以,只要次债务数额能够覆盖本债权数额就可以了。如果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只认定了800万,那债权人也就没有办法诉请更多的数额了。换句话说,只要次债务数额超出本债权数额的,也就是比本债务数额多的,确定不确定具体数字影响不大。无论超出本债权数额多少,都不影响本债权诉请数额。相反,若次债务数额低于本债权数额,则有必要确定一个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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