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5年,赵静因有吸毒史,担心未来生活无着,用自己拆迁所得款项,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位于大兴的公房(即“一号房屋”)。
但因顾虑其行为不稳定,哥哥赵明提出:“房子写我名下,但归你所有,这样你不会乱卖,也有个安身之所。”
赵静同意。此后,她全额出资,并长期居住、管理一号房屋,承担所有水电、供暖、物业等费用。
2010年,为防哥哥日后离婚导致房产被分割,赵静让赵明签署了一份《声明》,明确写道:
“一号房屋虽登记在赵明名下,但系赵静用拆迁款购买,若赵明离婚,该房与赵明及其配偶无关。”
2019年,一号房屋启动“房改”,需补交6.7万元购房款及历年欠租。赵静再次全额支付,并持所有票据、产权证原件办理手续。2019年12月,房屋登记至赵明名下。
2021年,赵静要求过户,赵明却反悔,称:“房子是我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你只是借住。”其妻也表示不知情,拒绝配合。
赵静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兄嫂协助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赵静与赵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 赵明、其配偶须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赵静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出如下认定:
《声明》具有关键证明力
赵明亲笔签署的《声明》明确承认房屋系赵静出资购买、仅为规避风险登记在其名下,且提及“离婚不影响归属”,直接印证借名合意。
出资+占有+持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购房款、房改款、历年租金均由赵静支付;
房屋自交付起由赵静独占使用近20年;
所有产权证、缴费票据原件均由赵静保管。
上述事实高度符合借名买房的典型特征。
“怕妹妹乱花钱”不等于“赠与”
赵明辩称“因妹妹吸毒才写自己名下”,但法院指出:保护性安排 ≠ 赠与。若真为赠与,无需强调“房子归妹妹”,更不会允许其长期独占并持有全部权属文件。
配偶不知情≠合同无效
虽房屋登记于婚姻存续期间,但借名关系发生在先,房改登记在后,且配偶未对房屋出资或管理,不能仅因登记时间主张共有。赵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属于其内部纠纷,不得对抗真实权利人。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家庭内部借名买房”提供了实操启示:
“保护性借名”同样受法律保护
即使借名初衷是为防止亲人挥霍、保障其基本生活,只要能证明出资、占有、合意三要素,法院仍会认可借名关系。
一份《声明》胜过千言万语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2010年的《声明》。即使无正式协议,手写声明+签字+具体事由,足以成为核心证据。建议在类似安排中,务必让登记人出具书面确认。
配偶抗辩难阻过户,但需注意程序
登记人配偶常以“不知情”“夫妻共同财产”抗辩,但若房屋非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且配偶从未参与管理,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主张。但仍建议在条件允许时,争取配偶书面确认,避免后续争议。
✅ 对借名人的建议: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尽量备注“购房款”;
长期稳定居住,并缴纳各项费用;
持有房产证、合同、发票等全部原件;
尽早办理过户,切勿拖延至登记人婚姻变动或债务风险出现。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家庭内部借名买房、房改房确权及亲属间房产纠纷,擅长通过构建的证据体系,守护客户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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