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4日,患儿因发热未退至H市某某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细菌性感染,予以头孢他啶门诊输液抗感染等治疗。4月5日,发热未退伴有腹痛再次送往H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急性扁桃体炎,急性颈部淋巴结炎。
入院后予抗感染、退热及补液等治疗,但刘甲某仍有发及腹痛。4月7日刘甲某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就诊,予办理出院。后于2024年4月7日晚上送往某自治区儿童医院住院治疗。
被诊断为:化脓性脑膜炎、(肺炎链球菌感染)、癫痫持续状态,继发性癫痫、脑室管膜炎、脓毒血症、重症肺炎(肺炎链球菌感染)、毛细血管渗漏综合征,低蛋白血症、凝血功能异常、心包积液(少量)、中度贫血、肝损害、高脂血症、低钾血症、中耳乳突炎。于2024年6月11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2024年4月5日刘甲某(女,于2020年出生)因腹痛被父母送往H市某某医院就诊,并安排住院,诊断为腹痛查因:1.外科急腹症待排、急性胆囊炎、急性肠系膜淋巴结炎;腹膜后脓肿;2.菌血症(血培养阳性:链球菌属);3.急性颈部淋巴结炎;4.电解质素乱(低钾、低钠、低氯及低磷血症);5.急性支气管炎。
住院至4月7日,刘甲某家属通过办理出院的方式,当天赶往某自治区儿童医院就诊,并于当晚进入某自治区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诊断为:1.脓毒血症;2.化脓性脑膜炎、肺炎链球菌感染等症,癫痫持续状态病症。
后刘甲某救治无效死亡。刘甲某父母认为H市某某医院因误诊导致刘甲某失去生命,诉讼请求:请求判令H市某某医院赔偿因误诊导致婚生女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220,460.66元。
三、被告H市某某医院辩称
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法院结合刘某某、梁某某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判决;死亡赔偿金应按照40,578元为基数计算;医院拒绝办理转院手续与事实不一致,原告要求转院,院方建议可进一步治疗及完善相关检查。
五、鉴定意见
H市某某医院于2024年4月3日-2024年4月7日期间对刘甲某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刘甲某病情加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参与度以50%为宜)。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刘甲某于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7日在H市某某医院治理期间反复高热,纳差,血常规结果显示白细胞、C反应蛋白及降钙素原均明显升高,临床表现为精神差,提示感染较重,而H市某某医院未能进行生命体征检测(如:血压、血氧饱和度)。
2024年4月7日,血培养及细菌培养检验科电话报革兰氏阳性球菌,3岁患儿脓毒血症易合并中枢神经系统感染,为进一步行要穿检查脑脊液明确诊断和鉴别诊断以指导治疗。
H市某某医院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中对于刘甲某的临床表现描述不一致,出院记录中未对神经系统的查体情况进行描述,故不能准确反映患儿实际病情,影响对患儿临床诊断的全面准确评估。对患儿出院前的主要生命体征评估不全面,对转院途中的相关注意事项交代不完善。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H市某某医院在此次治疗过程中的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判决,H市某某医院赔偿595,201.08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