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特约撰稿 王晓森 解永照
1月4日,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于1995年制定,2012年进行小幅修正,此次修订是其颁布实施30来首次大修。《草案》共103条,相较现行法律52条,条款数量近翻倍,主要内容包括加强警民权益保障,明确人民警察职责和职权,优化警务组织管理与教育训练,完善执法监督和纪律惩戒等,亮点突出。当然,部分规定还可以进一步优化。
强化警民权益保障,进一步细化优化部分内容
此次人民警察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将人民警察在党的绝对领导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始终,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坚定维护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人身利益。如《草案》总则部分明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服务人民”“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突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第十八条赋予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遭遇紧急情况立即救助、给予帮助或及时查处的义务;第二十条将侵害权益相当性和权益损害最小化的比例原则确立为人民警察职权限制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保持一致,《草案》单独列明对暴力袭警行为的追责,并增加诬告陷害、威胁近亲属等违法犯罪情形;新增人民警察职业安全保障条款、因公负伤优先救治、提前退休制度及家属抚恤优待等关怀规定;增加“中国人民警察节”、警旗警徽警歌等规定。
在强化警民权益保障方面,《草案》部分内容还可以再完善。如,第十七条虽明确了“110报警服务平台”的职责功能分工,但为进一步保障警民合法权益,建议探索建立“110报警服务平台”接处警梯级应对体系,尝试将报警求助分为“紧急类”和“非紧急类”。其中,紧急类事项立即派警,非紧急类事项处警后24小时内及时反馈。再比如,《草案》第八十九条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收集规则及个人信息泄露应急处置方式,规定“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取公民个人信息”及“对不当查阅、调取、采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追责”的条款,这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与此同时,为避免“一刀切”式客观归责,建议细化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免责机制,进一步明确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审查标准、完善免责认定程序,并细化第八十六条执法质量监督评议制度与执法责任制度的内在认定与外在救济,以实现问责与免责的平衡,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充分保障新时代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
明确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健全执法衔接体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平安中国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应对新形态下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关注视角。《草案》第二章完善人民警察职责与职权的规定,根据社会发展现实需求增加了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和法检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内容,删除了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相关表述。同时,紧跟时代发展需求,新增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监管职责,明确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铁路、港航等交通运输领域的职能定位。将人民警察依法出示“执法证件”明确为“人民警察证”,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
在新时代警务转型大背景下,《草案》第二章职责和职权还需进一步优化、健全,尤其是第十一条第九项公安机关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及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权责任务。建议增加“大数据动态监督管理”职责以确保权责分明,实现对人民警察在数字执法、权力运行、责任落实等全要素、全过程、全环节进行实时算法监控,以数智赋能现代化警务高质量发展。加强人民警察履职行权过程中的职能衔接,提升与互联网、民用航空、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协同共治能力,在做到履职行权于法有据、保证人民警察规范执法的同时,探索人民警察执法公正、提升效能的实现路径及保障执法权威、执法效率的法治路径。
此外,在《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三项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层面,建议研究提升公安机关在打击跨国跨境犯罪等方面的国际执法与区域协作能力,进一步明确、充实公安机关在打击国际犯罪过程中的职责定位。为推动跨国跨境犯罪一体化防控,建议探索构建公安机关国际执法合作体系。
革新警务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职级晋升设置
《草案》通过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警务分类管理制度等方式,助力人民警察队伍实现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如,为增强人民警察职业认同感,《草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将警衔制度、荣誉制度纳入其中;为推动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提升,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终身问责追责机制;为防止人民警察因不当履职行权造成个人或组织损害,充分将国家赔偿补偿责任纳入《草案》,规定侵犯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警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这既确保人民警察履职行权过程“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依据法律法规从事人民警察行业,又对新时代警务职责职权体系作进一步规范。
同时,《草案》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三条首次明确人民警察院校招生应当与人民警察机关招警需求相衔接的规定,实现从源头上强化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和专业素养;监督方面,第九十四条强调“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建立督察制度,对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强化督察作用的发挥,确保人民警察依法依规履职。
需要注意的是,《草案》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建立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但未明确各序列的职级设置和晋升方式。为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范相一致,建议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形成统一的序列职级和晋升规则,充分提升警察队伍管理效能。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存在职位正常调动等情形,建议增设“不同序列、部门人员可通过业务考试、业务考核相互转任”条款,以契合不同序列人民警察之间的业务转化需要。
总体而言,《草案》通过系统性的制度设计,初步构建了权责对等、保障有力、监督有效的现代警务框架。未来,需通过法律解释、案例指导及公众参与,结合实际,进一步形成实施细则,推动警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人民警察守护者与服务者的双重角色平衡,促进新时代警务工作与社会治理实现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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