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志强
2025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药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这些典型案例反映出司法机关对涉食药犯罪上下游产业链全方位打击,行民刑全方位综合整治、线下线上全维度管控的特点,细讲深研此类案例对律师承办此类犯罪辩护工作和企业合规建设很有启发。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基本案情
2023年上半年起,被告人何某与他人结伙,采购保健食品原料、外包装、标签后进行灌装、组装、贴标,生产成假冒“Swisse”注册商标的护肝片、蔓越莓胶囊,“BLACKMORES”注册商标的黄金素叶酸、月见草油胶囊、氨糖维骨力软骨素,“life·space”注册商标的益生菌等多种保健食品,后对外出售牟取不法利益。上述注册商标的有关产品本系具有强健肝脏、缓解经期不适、缓解关节疼痛等功效的保健食品。其间,被告人何某委托被告人郭某某采购保健食品原料,由郭某某联系具有食品生产资质的厂家,仿照真品从外观、口感等方面进行调制并批量生产。保健食品原料生产完成后通过物流运至被告人庞某某在广东东莞的经营场所,由庞某某安排苏某某、侯某、王某等人进行分装、贴标、打码。加工完成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保健食品发往何某位于广东深圳的仓库,由何某通过物流向全国各地发货。至案发,何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保健食品12万余瓶,销售金额人民币800余万元。经检验检测,涉案保健食品不含标识核心成分或者含量极低。
起诉审判
2024年9月20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以被告人何某、郭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庞某某、苏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6月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各被告人向社会公众道歉、发布食品风险警示、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制售假冒保健品食品犯罪新特点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的办理经验,制售假冒保健食品犯罪具备以下典型特点:其一,犯罪链条化、分工精细化。此类犯罪往往形成“原料采购—生产调制—分装加工—仓储物流—终端销售”的完整链条,各环节人员各司其职。如本案中,何某、郭某某处于核心生产环节,而庞某某、苏某某仅参与分装贴标,不同环节参与者的主观认知、参与程度存在显著差异,这一差异直接影响了罪名定性,为罪名区分提供了空间。其二,涉案产品兼具“假冒性”与“伪劣性”双重属性。不法分子为牟取高额利润,往往既冒用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又生产不含核心成分、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使得涉案产品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与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这种双重属性导致案件在定性时容易产生争议,究竟应以哪个罪名评价,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指向与客观行为的核心内容。其三,犯罪手段隐蔽化、销售渠道网络化。随着电商平台的普及,此类犯罪多通过网店、微商等线上渠道销售,交易记录易被清空、销售账本易灭失,给犯罪数额的认定带来难度,需要结合原料供应量、物流记录、销售记录、发货记录等客观事实综合推定,这也为刑辩律师的辩护工作提供了切入点。其四,涉案金额高、刑罚差异大。知名品牌保健食品的市场售价较高,犯罪金额往往数额巨大,此种情况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差异显著。如本案中,何某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犯,刑期高达十五年,而仅参与分装贴标的苏某某刑期仅一年四个月,这种刑罚差异使得罪名定性成为辩护的核心关键。
三、对制售假冒保健品犯罪辩护的启发与思考
(一)法律适用层面
精准界定罪名边界。一是区分罪名构成要件,避免罪名混淆:针对被指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被告人(如参与分装、贴标的庞某某、苏某某类角色),重点论证其主观上是否明知产品“伪劣”。若仅有证据证明其知晓商标假冒,却无证据证明其知悉产品缺乏核心成分、质量不合格,应主张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后者要求“质量欺诈故意”,而前者仅需“商标假冒故意”。二是核对量刑档次的法律依据:针对销售金额的量刑匹配性,核查是否存在“销售金额”与“非法经营数额”混用的情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金额”为定罪量刑核心,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可依据“非法经营数额”,若涉案产品部分未销售,需区分未遂情节对量刑的影响,避免直接按全额认定为既遂量刑。
(二)事实认定层面
聚焦核心事实争议。一是否定“明知”的犯罪主观故意:对生产环节的从犯(如原料采购、物流人员),可主张其仅参与常规商业行为,未接触产品配方、检测报告,通过交易价格合理、未参与核心决策等事实,论证其对“产品伪劣”或“商标假冒”缺乏明知;对终端销售、分装人员,可提交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明其未被告知产品质量问题,仅基于合作关系提供劳务,无犯罪故意。二是剔除不实的犯罪数额认定:对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提出异议,区分“已销售”与“未销售”部分,未销售产品应按犯罪未遂认定;对无明确交易记录、仅依据物流单或原料供应量推定的数额,主张该推定未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核减不实数额。
(三)证据认定层面
严格甄别审查证据。一是检验检测报告的效力:审查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检测程序是否合规;若检测仅针对部分产品,应主张不能以偏概全推定全部涉案产品均为“伪劣”;若检测结果显示“核心成分含量低”但未超出安全标准,可论证产品不属于“不合格产品”,仅为“功能不达标”,不满足伪劣产品的法定要件。二是排除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核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情形,若讯问笔录未记录同步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与客观证据矛盾,可申请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三是质疑书证、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对聊天记录、销售账本、物流单等,审查是否能直接指向被告人参与犯罪。若聊天记录无明确产品名称、金额,物流单未显示收货人身份,可主张此类证据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已灭失的账本、清空的聊天记录,主张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四是核实知识产权相关证据: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审查权利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鉴定意见是否真实有效,涉案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若存在商标权属争议或鉴定程序瑕疵,可否定商标侵权的认定。
(四)政策辩护层面
争取从宽处理。一是契合“全链条打击”的政策导向:若被告人属于犯罪链条的末端(如终端零售商、临时务工人员),且无犯罪前科、获利较少,可主张其社会危害性远低于组织者、生产源头人员,符合宽严相济中“宽”的适用情形,请求从轻处罚或不起诉。二是主张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的从宽情节: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配合调查,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检察机关提出从宽量刑建议。三是强调公益修复的弥补作用:若被告人积极承担公益损害责任,如主动支付无害化处置费用、发布风险警示、公开道歉,可主张其已弥补社会公益损失,符合案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修复导向,请求作为量刑从轻情节。
王志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京都食药研究中心副主任,12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军民融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会员,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专家组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0检察厅申诉律师专家组成员。原在3级军事法院工作10年,担任助理法官、法官、庭长等职务,在清华大学大学法学院完成在职学历升级。律师执业10年,多次参加北京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技能培训,主要方向涉食药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与治理、涉军人涉军企维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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