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振芯科技实际控制人何燕于2016年被判刑后,通过保外就医程序离开监狱,但此后长期参与公司经营及社会活动,其“纸面服刑”问题引发广泛质疑。法律专家指出,若相关证据链能够证明其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存在违规操作,可能面临重新收监,甚至涉嫌新的刑事犯罪。

2026年1月,振芯科技(股票代码:300101)控制权之争进入白热化阶段,实际控制人何燕的“纸面服刑”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公开信息显示,何燕(曾用名“何然”)于2016年因挪用资金罪、虚开发票罪被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然而,其通过保外就医程序离监后,长期活跃于公司管理和社会事务,引发公众对其是否真实服刑的强烈质疑。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近日专访了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吴利军(律师执业号:15101200510386923)。吴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执行领域,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制度有深入研究。

一问:监外活动轨迹是否构成“纸面服刑”的关键证据?

从公开报道及可查证的信息来看,何燕于2016年3月通过保外就医离开监狱后,其活动轨迹与保外就医所要求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条件明显不符。具体证据包括:

·2017年1月13日,何燕出席国腾集团团拜会,公开参与公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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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据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及成都国腾实业集团官网显示,何燕多次现身校园及企业活动,具体日期包括5月11日、8月1日、9月28日、10月18日及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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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为引人注目的是,2018年12月12日,何燕主导并全程参与首届“天府诺奖论坛”,亲自接待并陪同外国嘉宾,活动强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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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0日,何燕在莫晓宇、谢俊、徐进、柏杰四名股东未参会的情况下,单方面召开“一人股东会”,改组国腾电子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于同年8月8日组织召开董事会,选举其代表高虹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吴利军律师回应:

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具体情形,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暂不羁押于监狱或看守所,而是在社会上执行刑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以下三类情形:

.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从法律角度看,上述活动轨迹具有重要证明价值。若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能正常参与高强度的经营管理和社会活动,显然与其所声称的“严重疾病”状态相悖,不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更不满足“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这一核心标准。

这些公开活动记录、会议纪要、官网报道等属于客观证据,证明力较强。若能证实其确实发生于监外执行期间,将构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有力证据。

需特别强调的是,保外就医并非“免刑金牌”。一旦罪犯病情好转、不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情形(如疾病痊愈、病情稳定、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等),即应依法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此外,若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监管规定——如擅自离开居住地、未按规定报告行踪,或实施新犯罪行为——无论病情是否变化,均应立即收监。

二问:何燕的保外就医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吴利军律师回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原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保外就医所涉疾病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例如:

·严重传染病(如活动性肺结核、艾滋病并发机会性感染);

·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如心力衰竭、心肌梗死、难以控制的高血压);

·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如脑出血后遗症、瘫痪、癫痫持续状态);

·重要脏器功能衰竭(如肝、肾、肺功能失代偿期)等。

公开信息显示,何燕系因宫颈癌手术申请保外就医。然而,术后其频繁参与高强度社会与商业活动,表明其身体状况已显著恢复,不再符合上述“严重疾病”标准。若证据确凿证明其当时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或在病情好转后未被及时收监,则涉嫌“纸面服刑”。

三问:“纸面服刑”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吴利军律师回应:

法律后果需分层次看待:

第一,行政或纪律责任。

若仅为程序瑕疵或监管疏漏,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或党纪政务处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司法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依法追责。

第二,刑事责任。

若通过伪造病历、篡改检测报告、贿赂医生或司法人员等手段骗取保外就医,则可能构成多项犯罪:

·诈骗罪:以虚假材料骗取监外执行资格,类比医保骗保行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公布的典型案例);

·行贿罪/受贿罪:若存在权钱交易;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如伪造省级指定医院出具的《病残鉴定书》或公章;

·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若公职人员违规审批或监管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对罪犯本人的影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一旦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立即收监。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保外就医资格,还可能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若在监外期间再犯新罪,则依法数罪并罚。

四问:跨省审判因素是否影响“纸面服刑”问题的纠正?

吴利军律师回应:

何燕案由湖北省宜昌市法院判决,属“指定管辖”情形。尽管涉及跨省执行(保外就医期间在四川成都接受社区矫正),但法律已建立完善的跨区域协作机制,不应成为纠正障碍:

.执行地管辖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及《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四川当地检察机关对监管负有直接监督职责。

.跨区域协作机制:居住地检察机关可向原审法院(湖北宜昌)提出纠正意见,或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协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39条明确,跨省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可由共同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

.上级机关指定管辖:若存在协调困难,《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法院或检察院可指定管辖。

.最高司法机关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刑罚执行活动拥有监督指导权。

因此,“跨省审判”不应成为“纸面服刑”问题久拖不决的借口。关键在于相关机关是否依法履职。

五问:谁有权纠正“纸面服刑”问题?

吴利军律师回应:

根据现行法律,纠正主体多元,但检察机关是法定监督核心:

·检察机关:依《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对刑罚执行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形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执行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提请收监;

·其他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职责配合调查,尤其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介入。

其中,检察机关不仅有权监督,还可启动调查、组织重新医学诊断,是推动问题纠正的关键力量。

六问:如“纸面服刑”属实,依法应追究谁的责任?

吴利军律师回应:

责任追究应坚持“谁违法、谁担责”原则,覆盖多方主体:

.罪犯本人:若骗取保外就医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将被收监,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新罪;

.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审批、监管环节的监狱干警、社区矫正人员、法院或司法局工作人员,若存在渎职、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若出具虚假诊断证明或伪造病历,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伪证罪,并面临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

.其他共犯:如中介、请托人等,可能涉嫌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

典型案例参考:云南孙小果案即是“纸面服刑”的典型。孙小果通过亲属贿赂司法人员,违规获得保外就医及减刑,实际未服刑。2019年重审后,其因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死刑(2020年2月20日执行),19名公职人员被追究刑责,60人受党纪政务处分。该案彰显了对司法腐败“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结语

“纸面服刑”不仅践踏司法公正,更严重侵蚀法治权威。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公里”,若此关失守,将动摇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对此类问题,既要依法严查个案,更要推动制度完善,从源头杜绝权力寻租与监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