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78年10月,中国法学研究所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召开过一次学术研讨会。这是“文革”后法学界召开的第一次“思想解放”的学术会议,对后来法学界突破“理论禁区”,自由探讨法学理论问题影响很大。
会上,当时在中央工作的一位负责同志(也是中国社科院的一位领导)作报告。揭露了“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践踏公民权利的不少罪行,其中提到秦城监狱是公安部杨奇清同志负责修建的,第一个进这所监狱的却是他自己。他在自己被关押审查期间,曾亲自看到监管人员把饭撒在地上,让“犯人”舔。
李步云先生虽经历过“十年浩劫”,但听了这些,还是触目惊心。
2
1979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刊登的《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这篇文章的作者就是李步云先生。
在文章中,李步云首次提出要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罪犯也是我国公民,也有公民资格”“人身权利也是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罪犯不仅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还应享有广泛的经济、文化与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此文在理论界和相关实践部门引发了热烈争论,并在全国引发震动,意见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
3
李步云说,自己的文章主要观点有两方面:一是充分论证了“罪犯也是公民”;二是罪犯被剥夺了自由,很多权利不能也不应享有,但还有不少权利是不能剥夺也是应当予以保障的。
1980年,为回应学界质疑,李步云在《法学杂志》撰文《再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论述了罪犯的权利,并提出即使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罪犯,也不是所有公民权利都被剥夺。
此文再次引发震动。
肯定该文的人认为该文的发表表明“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春天已经到来”;否定的人则认为该文的政治立场有问题。一位监狱领导甚至质问:“要保障罪犯的权利,那我们今后还怎样管理罪犯?”
李步云直言,当时十年“文革”刚结束不久,人们这样看、这样做,也是可以理解的。
事实证明,上述文章对中国人权思想的传播与人权保障的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如今回望,这些观点都已成为依法治国的常识。
4
李步云被认为是我国罪犯人权保障首倡者。
20世纪80年代初,北京一骗子李某刑满释放后,电视台报道说:经过多年努力,李某已由罪犯改造成公民。一位大学教员因此给电视台写信指出报道有错误,因为李某作为罪犯,本来也是公民。这位大学教员说,他依据的是1979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刊登的《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此文作者正是李步云。
5
如石破天惊,该文在理论界和相关实践部门引发了激烈争论。当时的公安部劳改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人民日报》和李步云本人,都收到大量来信,有表示支持的,也有坚决反对的。还有学者撰文,认为罪犯不是公民。
李步云认为,如果罪犯不是公民,那么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规定对他们就不适用,就要另搞一部法律来规范他们。这是做不到,也没必要的。
但是,在那个年代,“四人帮”的流毒还没有被肃清。当时的理论界还有不少人没有搞清什么是“公民”。不少干部对服刑人员还有什么权利甚至一无所知。
其后,他关于“罪犯也是公民”等观点,被1982年宪法以及1994年12月新颁布的监狱法采纳了。
2026年1月22日星期四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