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领域,将已废止的资质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行为。在“放管服”改革深化推进背景下,多项的行政许可资质已被国家明确取消,政府采购活动中严禁将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否则将违反政策要求。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政策梳理的26项政府采购禁止设置的已取消资质清单,涵盖工程、服务、制造等领域,均附取消依据及典型禁用场景,供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规避合规风险。

一、禁用资质清单及政策依据

(一)工程与技术服务类(12项)

序号

资质名称

取消依据文件

禁用场景示例

风险等级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国发〔2014〕5号

政府信息化项目招标

⭐⭐⭐⭐

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国务院令第676号

市政绿化工程承包

⭐⭐⭐⭐

3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国发〔2017〕46号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

4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

国发〔2013〕19号

5G基站建设服务采购

⭐⭐⭐

5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

国发〔2016〕39号

公共建筑防雷装置施工

⭐⭐

6

地质勘查资质

国发〔2017〕46号

矿产资源调查项目

⭐⭐

7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一/二级)

国发〔2017〕7/46号

机关办公楼物业服务采购

⭐⭐⭐⭐

8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国发〔2017〕46号

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遴选

⭐⭐⭐

9

基桩检测资质

国发〔2015〕11号

桥梁工程质检服务

⭐⭐

10

室内装饰设计资质

国发〔2015〕27号

政务大厅装修设计

⭐⭐

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国发〔2014〕50号

保障房工程验收检测

⭐⭐⭐

12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国发〔2016〕9号

国土空间规划项目

⭐⭐⭐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产品制造与销售类(8项)

序号

资质名称

取消依据文件

禁用场景示例

风险等级

13

燃气器具生产许可证

国发〔2018〕33号

政府食堂灶具采购

⭐⭐⭐

14

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

国发〔2018〕28号

儿童福利机构玩具采购

⭐⭐

15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文

国发〔2018〕28号

公立医院设备宣传材料制作

⭐⭐

16

农药制剂生产批准证书

国发〔2015〕11号

农业补贴物资采购

⭐⭐

17

转基因食品标识审批

国发〔2016〕10号

学校食堂食材供应

18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国发〔2017〕46号

公务活动用品采购

19

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

国发〔2017〕46号

税务大厅设备更新

⭐⭐

20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国发〔2019〕25号

实验室仪器采购

(三)专业服务类(6项)

序号

资质名称

取消依据文件

禁用场景示例

风险等级

21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国发〔2016〕10号

国有资产处置评估

⭐⭐⭐

2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国发〔2016〕10号

矿山安全监测服务

⭐⭐⭐

23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

全国人大修法决定

基建项目环评报告编制

⭐⭐⭐⭐

24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国务院令第726号

农机购置补贴供应商准入

⭐⭐

25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资质

国办发〔2015〕31号

学校教室空气治理

⭐⭐

26

因私出入境中介资质

国发〔2018〕28号

外事服务中心合作机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法律风险与典型处罚案例

(一)核心违法要件认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设置已取消资质的行为同时违反:

  • 歧视性条款: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
  • 程序违规:未执行“资格条件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原则

(二)近三年处罚案例摘录

  1. 某省水利厅河道治理项目(2025年)
  • 违规点: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已取消)
  • 处罚:采购人被财政部通报,项目废标并处罚款18万元(财库〔2025〕32号)
  1. 某市大数据中心云平台采购(2024年)
  • 违规点: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加分项
  • 处罚:供应商投诉成立,采购人被记入诚信档案(财库〔2024〕77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合规操作指南

(一)采购文件编制规范

  1. 正面清单表述(推荐条款)
  • “供应商资格要求仅限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使用国务院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详见附件1)。技术能力可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 同类项目业绩合同(近3年)
  • 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现行有效)”
  1. 负面清单管控

# 政府采购资格条件禁用事项
- ❌ 要求提供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
- ❌ 将行业协会颁发的"变相资质"作为门槛
- ❌ 设置与项目规模不匹配的业绩金额门槛

(二)事后监管应对流程

  • A[收到资质质疑] --> B{核查资质状态}
  • B -->|已取消| C[依据国发文件答复]
  • B -->|有效| D[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 C --> E[修改采购文件重启采购]

核心合规提示

  1. 严禁设置门槛: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不得将上述已取消资质列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否则属于违反 “放管服” 改革要求的违规条款。
  2. 资质替代原则:部分取消资质事项明确了替代资质(如人防工程监理凭住建部门监理资质),需按政策要求采用合规资质作为条件。
  3. 备案≠资质:部分事项由 “许可” 改为 “备案”,备案是事后监管手段,不得将备案证明等同于资质证书设置准入要求。

编辑:君说招采,转载本文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