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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中牟县看守所地址:中牟县盛园路与德方街交叉路口往东100米路南。

▼导航:河南豫超或者郑州德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乘车路线:中牟县汽车站乘坐中牟207路公交车到郭庄社区站下车,沿盛园路向西步行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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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中牟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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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起意的斗殴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与“聚众”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聚众”或“被聚众”的行为是否要求具有斗殴的目的?换句话说,临时起意的斗殴行为能否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实践中,这种情况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是聚众不要求以斗殴为目的。聚众斗殴罪意图规制的行为侧重于斗殴,而非聚众。从实害结果来看,这种临时起意斗殴的行为也完全达到了纠集一伙人来进行斗殴的效果,否定构成聚众斗殴罪是不合适的。

正如有学者所言,立法意图是侧重斗殴的聚众形式,因为正是人多规模大的斗殴才会给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综上,应当认为,所谓“聚众”,只是修饰“斗殴”的一个状态描述,聚众斗殴罪并不需要聚众的行为,只需要有聚众的结果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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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理解和认定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

所谓聚众,从字面即不难理解是指多人,但究竟人数达到几人才算聚众,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详细的说明。比较认可的观点是至少3人,因为古话云“三人为众”。但究竟是要求斗殴双方的总人数达到3人,还是说参与斗殴的一方达到3人即可,认识并不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对斗殴双方均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的,只要一方达到3人以上,对双方均应认定聚众斗殴。只要达到3人以上的一方,就满足聚众斗殴罪中“聚众”的条件这是对聚众斗殴罪所保护的法益“社会管理秩序”的恰当保护,既不会放纵犯罪,也不会使其沦为“口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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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特别注意区分聚众斗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不足3人的一方,尤其是一方只有1人时,很多情况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对此应审慎区分,不应一概而论。一方达到3人以上,双方均应认定聚众斗殴,但没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一方,不应当认定聚众斗殴。如没有聚众故意的一方造成对方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三、如何理解和认定“持械聚众斗殴”?

持械”,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器械或者携带器械且主观上有使用的企图,但实际未使用的。这里的“器械”包括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枪支、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行为人持垃圾桶、灯具、自行车等日常生活物品参与打斗,甚至有人持领带、皮带、绳索等参与打斗,并致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因此,对“械”的认定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超越其文义底线或其可能具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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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持械”的认定,应先判断行为人用于斗殴的工具是否具有坚硬的物理属性,从而将领带、皮带、绳索之类的物品排除在“械”的范围之外。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中,斗殴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依照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持械聚众斗殴;对未持械的一方不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中牟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中牟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