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在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是一个经常扯皮的问题,作为劳动者一方肯定希望概念的外延越大越好,用人单位可能则反之(主要是没工伤保险的情况)。到底怎么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呢?今天的一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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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山西运城厨师长郭某连续多日出差考察,期间多次向同事诉说胸口不适,深夜归家,几小时后却突发疾病不幸离世。近日,@津云新闻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应包含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的情形。在事实难以完全厘清时,工伤认定应遵循倾向性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作出有利推定。法院最终认定,郭某甲在出差期间出现不适,至返回家中后病情持续发展直至死亡,过程具有连贯性,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律规定,因此判决撤销了此前的不予认定结论。

这个段落的表述并不是很清楚,为此我去裁判文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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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法院说理: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应当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况,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否能够认定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的职工属于工伤,关键是看其发病、死亡是否发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确有证据证实职工发病时与工作无关的可以不视同工伤。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由此,二审法院认定厨师长出差回家、在家死亡的情况属于工伤死亡。

再来细说,厨师长在外连续出差,出差算不算工作时间?算;出差回家,还在处理出差的相关事务,这算不算工作时间?算。正如工伤劳动者家属的观点:“其病情是从轻逐渐加重至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持续连贯发展过程,存在连续性和关联性,并且从发病至抢救无效死亡未超过48小时;”由此,应当视同工伤。

为进一步理解职工出差与工伤的关系,我再来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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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职工出差期间在酒店睡觉,突发疾病后死亡认定为工伤的案例。

关某发现李某在酒店突然出现呼吸异常情形,便拨打120急救,将李某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后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抢救病历记载为:“死因不明”。后经宾馆报案,当地公安分局调查后出具证明,李某死亡原因排除暴力打击等致死。

李某家属于是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未认定工伤。人社局辩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的三个主要条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但李某意外死亡的状况都不符合这三个主要条件。李某突发疾病是在旅馆睡觉时,并不是在出差途中和旅途工具上。

而法院不同意人社部门的看法,法院认为,李某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单位指派离家外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和空间场所内,只要不从事与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合理的休息期间,均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其在当地宾馆等待单位送货后继续从事安装工作,属于因工作所需涉及的工作区域。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见,法院在认定工伤时,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比较宽泛,总体是大于人社部门的。为什么人社部门在认定工伤时会比较狭窄,或许、大概、可能是工伤保险基金系人社部门管理,公家的钱能省一点是一点。法院则没有这个顾忌,反正工伤基金不是法院管理的,慷人社之慨了。

2024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共同推进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对工伤认定也有新的精神。一起来学习学习。

《座谈会纪要》称:3.【工作场所】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一)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三)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座谈会纪要》称:6【在家突发疾病是否视同工伤的认定】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座谈会纪要》还强调:“工伤认定应当围绕着工作原因开展,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工伤认定的辅助要素,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可以用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对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工伤认定。对于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的,不应视为工作状态。”

归纳以上精神,足见工伤认定上更加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由此,给用人单位也敲响了警钟,职工的工伤险一定要建立起来,职工没工伤保险,那就是头悬利剑,危险无时无刻不在,一个职工的工伤说不定就把一个单位搞破产了。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体户,都得有工伤保险、防患未然的意识,此事不可小觑,不可等闲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