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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漓江鱼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图片由桂林市版权协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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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贸易商行外包装。(图片由桂林市版权协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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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漓江鱼食品有限公司作品登记证书。(图片由桂林市版权协会提供)

一句使用超过十年的广告语,竟成为两家企业对簿公堂的焦点。近日,桂林首例广告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审结,桂林漓江鱼食品有限公司成功维护了对“分享自然美味”这一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分享自然美味”作为桂林漓江鱼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漓江鱼”)的产品广告语,自2009年起便出现在其商品包装上,并于2016年10月经广西版权局核准登记,成为受保护的文字作品。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这句广告语不仅是商业宣传,更是企业独立创作的智慧成果,依法享有著作权。

2025年下半年,“漓江鱼”发现临桂区某贸易商行在相似商品包装上使用了完全相同的广告语。“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我们的著作权,也损害了我们的商业利益。”漓江鱼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多次交涉无果后,该公司通过12345热线正式投诉。临桂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后认定,该商行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导致产品包装混淆,并对“漓江鱼”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在执法部门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涉事商行同意停止使用侵权包装、销毁库存,并主动与“漓江鱼”协商后续事宜。

这场桂林首例广告语著作权侵权纠纷,以权利人的胜利告终。

广西钛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原桂林版权协会副会长张扬指出,广告语作为在文学和商业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表达,一经创作即享有著作权。“如果进行了版权登记,保护力度将远优于未登记状态。”他建议,企业应对具有独创性的广告文字及时进行版权登记,同时避免随意使用他人已登记的广告语,以防法律风险。

本案的审结,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本地市场主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供了重要借鉴。

来源 | 桂林日报(记者阳颜 通讯员胡思进)

实习编辑 | 文菱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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