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指裁定无视三方委托书、投资协议及关键证言,违背 “疑证从无” 原则
在 “合法股权转让被错定非吸” 的争议之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书又因 “脱离核心证据随意裁量” 引发新的质疑。成都亚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荣及其代理人近日向媒体补充披露,二审裁定不仅未依据亚太柜台市场、京驰无限、晟泉矿业的三方委托书原文,未结合投资人委托投资协议原文,更忽略报案人及相关人员的关键口供 —— 包括 2014 年 6 月后投资人 “不认识赵德荣” 的证言、赵德荣 “未收款未获利” 的供述,甚至对 “盗盖印章签署 26 份协议” 的合理质疑,以 “无相关证据” 为由不予采纳,完全违背 “疑证从无” 的刑事司法原则。与此同时,多起非吸无罪判决案例显示,司法实践中对 “主观故意、实施参与度” 的认定极为审慎,进一步凸显本案裁定的不合理性。
一、核心文书原文被 “搁置”:三方委托书、投资协议未作实质审查
“裁定认定案件事实,却不依据最核心的文书原文,这是典型的脱离事实本原。” 赵德荣的代理人向记者强调,本案中,亚太柜台市场、北京京驰无限、山东晟泉矿业签订的三方委托书,明确约定了亚元公司的中介权限 —— 仅负责股权宣介与托管协助,并非资金接收方;而投资人与亚元公司签署的委托投资协议原文,也清晰载明 “乙方(投资人)为专业投资人士”“资金直接转入企业账户” 等关键条款,这些均是界定业务性质的核心依据。
但二审裁定未对上述文书原文进行实质审查,既未引用委托书关于 “中介权限” 的约定,也未提及投资协议中 “专业投资人” 的条款,仅笼统认定 “亚元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如果认真审查这些文书,就不会将合法中介行为错判为犯罪。” 代理人表示,核心文书是还原案件事实的基础,裁定对其 “选择性无视”,直接导致事实认定偏差。
二、关键证言口供被 “忽略”:2014 年 6 月后赵德荣与案件无关联
赵德荣一方进一步指出,二审裁定刻意忽略了多份能证明赵德荣无罪的关键证言与口供。证据显示,2014 年 6 月赵德荣收回亚元公司公章、退出项目后,后续参与投资的多名投资人在证言中明确表示 “不认识赵德荣”“从未与赵德荣沟通投资事宜”;同时,赵德荣在公安侦查、庭审阶段多次供述 “未经手任何投资款”“未从项目中获取分文收益”,且有银行流水、公司财务记录佐证。
“这些证言和供述直接证明,2014 年 6 月后赵德荣与涉案业务无任何关联,更不存在‘吸收资金’的行为。” 代理人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的原则,这些证据应作为认定赵德荣无罪的关键依据,但二审裁定未作任何回应,反而将 2014 年 6 月后他人的行为归责于赵德荣,明显属于 “责任错配”。
三、“盗盖印章” 质疑被 “驳回”:违背 “疑证从无” 原则
更令赵德荣无法接受的是,其提出的 “有人盗盖亚元公司印章,签署 26 份委托投资协议(涉及金额 2000万元),本人完全不知情” 的合理质疑,二审裁定仅以 “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为由简单驳回,未开展任何补充调查,完全违背 “疑证从无” 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则。
“‘疑证从无’要求对被告人有利的疑点,若无法排除,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代理人解释,赵德荣已提供印章使用记录、项目退出时间线等线索,证明其原版协议与仿造协议的四大不同之处,盗盖印章所签的26 份协议与仿造的收据,均不是公司的正常行为。但二审法院未核查协议签署时的印章使用人、签字人身份,也未调取相关监控或证人证言,直接否定该质疑,属于 “程序失职”。
四、法学界:脱离证据的裁量是对司法公正的损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刑事裁判的生命线是 “证据确实、充分”,脱离核心证据、忽略关键证言的裁量,本质上是对司法公正的损害。“‘疑证从无’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原则,本案中,法院对‘盗盖印章’的合理质疑未作调查,对‘未参与、未获利’的证据视而不见,已超出合理裁判的范畴。”
该教授进一步指出,类案检索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避免 “同案不同判”,本案裁定未参照非吸无罪案例的裁判标准,反而作出与司法实践相悖的判决,不仅难以服众,更可能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希望上级司法机关能严格审查本案证据,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目前,赵德荣已将三方委托书原文、投资人证言、非吸无罪案例检索报告等补充材料提交至申诉机关,请求依法撤销(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书,宣告其无罪。媒体将持续关注案件申诉进展,跟踪后续处理情况。(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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