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9日,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上王各庄村75岁的退役军人王云生,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上王各庄村委会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王云生认为该份合同将对树木的“移栽”误写为“采伐”,将会给他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因为一棵直径40厘米左右的银杏等名贵景观树价值10万元,但若采伐就变成了废柴,失去了其应有的经济价值。但宝坻法院在(2025)津0115民初16037号裁判中以与(2022)津0115民初8079号一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系重复诉讼为由驳回他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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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7日,王云生对上王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采伐其5800多棵名贵景观树提起恢复原状诉讼。但宝坻法院在(2025)津0115民初17212号裁定书中,又以系“重复诉讼”不予立案,这不能不令人感到质疑。

首先说,王云生在前诉中诉的是上王各庄村村委会,而在本案中诉的是上王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前诉与后诉的被告不同;再者说,前诉的诉求是撤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在本案中诉的是给被毁的景观森林恢复原状;而无论是诉讼当事人,还是诉求,前诉与后诉均不相同,那么何来“重复诉讼”?况且,在该份裁定书中海明确记载了《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24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诉讼:(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由此可见,宝坻法院津0115民初17212号裁定书关于“重复诉讼”的认定,与《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也严重相悖,是一份典型的枉法裁判。而还应特别指出的是,本案的事实是发生在2025年,怎么可能会与还未有此事实的2022年的诉讼是重复诉讼呢?这到底是法官不懂法,还是在有意伪造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