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川1503破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宜宾恒旭墙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于2025年11月3日以(2025)川150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于2026年1月16日以(2025)川1503破4号决定书指定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3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宜宾市翠屏区港园路西段与荆花路北段交叉口东320米恒旭科技产业园办公大楼五楼505室;邮政编码:644000;联系人:田家凯,联系电话:13972153750(微信同号);胡仕川,联系电话:15181111767(微信同号)]。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本院裁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债权已经受偿的不再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拟定于2026年3月31日上午9:00在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召开方式另行通知),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以上公告内容,请各债权人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逾期未主张权利或未按要求主张权益,造成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1日
公告原文
来源:南溪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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