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 年 5 月 21 日,被告人周某生驾驶轿车在湖北省仙桃市汽车客运总站广场接收毒品时被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 53172.6 克(含量 14.41%-16.47%),远超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周某生辩称系受 “满哥” 雇用运输毒品,“满哥” 安排 “小何” 与其同行并监视指挥,其仅获取 7 万余元报酬(偿还信用卡欠款)。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某生死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二、主要问题
运输毒品数量远超死刑标准,可能系受雇用且从属性明显,能否不判处死刑?
三、裁判理由
(一)单纯受雇运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量刑区别
根据《昆明会议纪要》,单纯受雇运输毒品的,在犯罪链条中仅起辅助作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者,适用死刑的条件应更严格。
(二)不判处死刑的核心条件
1.从属性明显:系单纯受雇,非毒品所有者、交易者,仅获取固定报酬;
2.受控制程度:运输过程中受雇主或同行人监视、指挥,自主性低;
3.主观恶性小:不明知毒品准确数量,未参与核心环节。
四、实务提示
受雇运输毒品案件,涉案后应举证受雇事实、报酬约定、受控制证据,争取从宽。即使数量巨大,从属性明显的仍可避免死刑。三亚刑事律师郝志国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其指出此类案件辩护需重点审查受雇关系、控制程度,通过举证雇主信息、指令来源等要点,争取不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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