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上午,大悟法院民一庭高效化解两起民事纠纷,其中一起成功调解结案,另一起因原告主体不适格,在法官释明法律规定后主动申请撤诉。
案件一:云端调解化纠纷
2023年10月,涂某在某家具经营户处购置家具,尚欠货款1万余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家具经营户将涂某诉至法院。开庭当日,涂某未到庭且拒接电话,承办法官辗转联系上涂某,得知其身在外地,不便到庭应诉。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通过“电话调解+微信确认”方式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中,涂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表示因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希望能分期履行。法官随即搭建沟通桥梁,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原告同意涂某分期支付货款,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官当场制作调解协议,涂某通过微信完成确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件二:释法析理明主体
华某系某牌厂经营者。此前,该牌厂以单位名义委托吴某代售安全标志牌。2024年3月,吴某称某工地需采购50套标志牌,牌厂发货后,1.9万元销售款却迟迟未予结清。催要无果后,华某遂以个人名义起诉吴某,要求支付货款。
法官经审查发现,虽然华某负责牌厂经营,但案涉委托关系的委托方为牌厂,而非华某本人。因此,华某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法官当即向华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起诉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其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应以牌厂名义主张维权。
起初,华某认为自己与吴某对接业务,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坚持作为原告起诉。经法官多轮耐心释法、厘清法律关系,华某终于意识到其起诉主体错误,于是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文来源于大悟法院民一庭,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