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还是要事必躬亲,不要当甩手掌柜

今天看到一篇报道,“亲力亲为不该成为奢侈品”。有感而发,想说一说刑事辩护中的一点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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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面对的是夺人自由、定人生死的事情,万不可当成儿戏。所以,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律师应当亲力亲为,事无巨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需要审查判断,每一个人经历不同,认识不同,都会决定事实判断。法律也同样,对于法律条款的钻研,对法理的深究都可能成为打开无罪大门的钥匙。

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对案件事实了如指掌,最起码要保持在庭审结束前。凡事做到心中有数,念念不忘必有回响。

很多案件都是在细节中突破,找到解决之道。

比如在照片中如何提取鉴定出来DNA,在毒品查获和鉴定后重量一致是以何种材料为基础进行的鉴定?立案日期晚于侦查日期,被告人与被害人描述的案件细节和顺序存在无法吻合之处……

这些细节问题都会成为无罪的关键,如果没有对案卷细致梳理和研究,仅凭助理整理,如何能够发现?我们都清楚不要吃别人咀嚼过的食物,为什么要吃他人咀嚼过,根据他人思维和认识整理的案件事实呢?

有人会说,大部分案件事实,助理整理与辩护律师亲自整理其实也没有差别。刑事辩护要科学,科学就要严谨,你怎么知道你办理的案件就在“大部分”之列呢?

传统刑事辩护就是师傅带徒弟(本质上是指导老师指导实习生工作,为形象且便于表达称作师傅与徒弟),徒弟在实习期间实际上就是在帮师傅干活,其中就有阅卷的活。但是,此时的师傅并不是甩手掌柜,凡事都有交代,卷宗也不是不阅,而是阅卷后与徒弟的思路相互补充,提出新的问题,继续发掘。

阅卷的过程就是辩护思路调整、完善,逐步形成的过程。有时候辩护律师连续几天不会看卷,原因就在于有些事情还在思考。有时候又会盯着某一份文件发呆半天,也是在思考突破。

每一个人工作的方式不同,自然不拘泥于具体形式。但是,阅卷应当亲力亲为。

还有就是会见,会见是“活阅卷”。卷宗是死的,但是人是活的。很多信息卷宗记载与被告人讲述完全是两回事。记得有一起案件,是扰民纠纷,一审驳回,二审法官原则上也没有必要再深究。但是,二审法官就比较认真,他亲自去现场看了一下现场。

发现楼上扰民已经扰到楼下的水杯都能晃动。你说这样的案件还需要说理吗?其实就是法官看了一眼现场。这比法庭上如何论证更具有“杀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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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会见也是如此。举个例子,比如上诉案件,很多家属说让看一审判决后给二审辩护意见,有没有上诉必要或者重审、改判的可能。这种想法就与前面讲的思维有点类似。一审判决既然判决有罪,自然就需要论述有罪的依据,包括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看一审判决书,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很容易被误导,而且会先入为主地认为判决有罪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我想,你看到被告人或者阅卷后,会有另外一层思考和不同的结论。这就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典型的现实例子。

我记得有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从劳动合同上看,当事人在公司任高管,初看确实没得跑。但是,我在会见后就确定,他不构成犯罪。原因就是他一直在处理兄弟公司的业务,而且一年中大部分时间都在兄弟公司处理业务。

为确定被告人陈述,我们从其家中找到了其工作期间的U盘,里面内容确实是关于兄弟公司的工作记录以及文件处理材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向办案机关提出不构成犯罪,以及即便需要进一步查明案情而无必要拘留的建议。

我们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此意见,检察官是不接受的,理由就是高管,作用不会小。我们坚持,为此还发生了一些不太愉快的沟通。但是,我们请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以便确定是否决定批准逮捕。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个事情,并不是说律师有多大作用,确实是检察官认真负责,听得进去意见。我想说的重点是,一次亲力亲为胜过千言万语和万千辩解。

我要说的是刑事辩护,亲力亲为很重要,包括阅卷和会见,不仅仅在法庭。因为没有打好基础,上层建筑也建不好。

先说到这里。以后有机会再聊聊群策群力,集思广益这个话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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