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信访事项”是关联信访事项的核心类型之一,指信访人对同一事项无新事实、无新理由”,多次向同一或不同机关反映的后续信访行为。其本质是群众对“既往信访未解决”的无效重复表达,是“关联信访事项”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源于《信访工作条例》及前文“关联信访事项”的系统阐释)。

一、法定定义与核心特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根据前文“关联信访事项”的分类,重复信访事项的严格定义为:

“同一事项无新事实、无新理由,多次向同一或不同机关反映的信访事项(如‘农民工因同一笔欠薪,3个月内5次到县信访局信访’)。”

其核心特征可概括为“三无+一重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 无新事实:未提供与既往信访不同的客观证据(如“仍称‘被拖欠3个月工资’,未提交新合同/欠条”);
  2. 无新理由:未提出与既往信访不同的诉求依据(如“仍以‘老板承诺发薪’为由,未说明新违约情况”);
  3. 无新诉求:核心请求未改变(如“始终要求‘补发同一笔欠薪’”);
  4. 重复反映:同一事项多次向同一(如“反复到县信访局”)或不同(如“从县到市再到省信访”)机关提交材料。
二、产生原因:“诉求未被满足”的极端循环

重复信访事项的背后,是群众“合法信访无效”的挫败感,具体原因与前文“为什么群众要多次信访”“为什么群众要闹访”高度重合:

  1. 诉求未实质解决(最根本):基层推诿扯皮、办理拖延、处理结果“空转”(如“欠薪信访未拿到钱,再次信访”);
  2.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不公或不合理”(如“低保申请被拒未说明理由,再次信访”);
  3. 未被告知救济权利:处理意见书未载明“复查权利”(如“不知道可以申请复查,只能重复信访”);
  4. 程序体验不佳:程式化流程僵化、答复模板化(如“万能答复”引发再次信访);
  5. 情绪因素:对工作人员态度不满(如“冷硬横推”引发情绪宣泄)。
三、处理原则:“教育疏导为主,依法处置为辅”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前文“关联信访事项”的处理要求,重复信访事项需区分“合理”与“违法”,采取不同策略:

  1. 对有合理理由的“疑似重复”
  2. 信访人误以为“有新事实”(如“记错了上次提交的材料”),需释法明理(告知“无新事实则无需重复”);
  3. 若信访人因“不知情”重复(如“未收到处理意见书”),需补正程序(重新送达并说明权利)。
  4. 对无合理理由的“纯重复”
  5. 教育疏导:通过“心理疏导”(缓解焦虑)、“帮扶救助”(解决实际困难,如临时救助)减少重复动机;
  6. 依法处置:对缠访闹访(如围堵机关、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执行职务)、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7. 对已终结的重复事项
  8. 若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如“省级复核意见维持原处理”),需纳入“信访事项终结库”,告知“不再受理”,防止无限次重复。
四、与“关联信访事项”的其他类型区别

需注意,重复信访事项与“关联信访事项”的其他类型(如“复查/复核关联事项”“补充关联事项”)有本质差异:

类型

核心差异

示例

重复信访事项

无新事实、无新理由

农民工3个月内5次到县信访局反映“同一笔欠薪”

复查/复核关联事项

有“不服处理意见”的新理由

对某县人社局“欠薪处理意见”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查

补充关联事项

有“新事实/新证据”的补充

某村民因“宅基地审批”信访,后续发现新档案材料再次反映

总结

重复信访事项“无新事实、无新理由”的多次信访,本质是群众“诉求未被满足”的无效循环。处理的关键是“区分合理与违法”:对合理诉求“实质解决”,对无理重复“教育疏导+依法处置”,对已终结事项“不再受理”。

群众提示:若对处理结果不服,应通过复查/复核(法定期限内30日)或诉讼/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而非重复信访;若重复信访,可能面临“教育疏导”或“治安处罚”。

机关提示:需严格落实“复查权利告知”(《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避免“不知情”重复;对重复信访,优先“情绪疏导+帮扶救助”,而非“程序空转”。

举例

农民工张某因“某企业拖欠3个月工资”初次信访(县人社局),未拿到钱,3个月内5次到县信访局提交相同材料重复信访事项

若张某对县人社局“不予支付”的处理意见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查→复查关联事项(非重复);

若张某后续发现新的劳动合同,再次反映“同一笔欠薪”→补充关联事项(非重复)。

这些区分是处理重复信访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