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逻辑确实清奇。

女子为筹治病钱卖掉劳力士,收钱后,账户被警方冻结了。得到的解释是“系涉诈资金,案件在办理无法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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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应是“涉案资金”,可能也说明资金有“坏”和“好”的区分。其性质决定了交易行为的有效和无效,很让人混乱。就算它是赃款,那正常交易是不是就无效了呢?

其实,最高法、最高检等早就对此做了司法解释,“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我们就此不妨分析其个中逻辑和关系。

首先,受害人被骗,是因受害者的认知有问题导致了判断失误,因过错行为产生了财产损失。

而当法律用追赃的方式,强行把这个损失转嫁给了另一个完全不知情的,只是正常做生意的第三人时,等于用法律手段,让一个无辜者被合法地剥夺了正当性财产,只是为了去填补前一个受害者的损失。

所以你说他是正义吗?这不是,他只是把一个人的倒霉变成另一个人的灾难,本质上是又制造了新的更确定性的不公,侵害第三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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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逻辑与法律悖论。

民事法律的思想,是成年人需要为自己的判断负责。也就是说,A被B骗了,损失应在A与B之间解决。C只是正常交易,没有义务为A的失误买单。

但为什么会这样呢?

有人认为这是“社会保护与集体正义原则”。

什么意思呢?背后逻辑更偏向“集体”和“社会秩序”观念:诈骗是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打击是为了更好地将财产秩序恢复原状,不能只看成A和B的私事。

所以“追回赃款受害人”就被视为恢复秩序,它的重要性压倒了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和财产权的保护。

也可以理解是为个体牺牲让位于集体秩序。

而实际上,卖表人成为“新的受害者”是国家权力行为直接造成。这种损失是100%确定的,不可躲避的,他比被骗的伤害更令人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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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人说这“亵渎了法律的正义性”,不是没有道理。因为它正用一种确定性的由国家背书的剥夺,去弥补一种概率性的因个人错误原因产生的损失。这个过程中,并没有消灭不公,而是转移并合法化了不公,让法律从正义的维护者,变成了伤害分配者。

当把这种制度强制性地转移给了全体时,每个人都会担心钱是不是赃款,交易行不行?每个买家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这会牺牲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基础,就为了服务刑事追诉的效率便利,社会成本太大了,值吗?

所以,法律究竟应该怎么站?这其实是一场价值观的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