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日凌晨0时50分许,四原告居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处住宅发生火灾。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于2023年11月3日0时58分32秒接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及时出动扑灭了火灾。
消防救援机构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0时45分许;起火部位为案涉房屋客厅西墙处;起火点为客厅西墙中部至西墙北端近门洞处;起火原因为排除人为放火、物质自燃、生活用火不慎、外来火种和遗留火种,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燃周边沙发等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2025年4月,住宅居民T某某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将起火客厅内全部家用电器的生产者共计七家企业列为被告,诉请赔偿损失。
律师团队接受被告委托出庭应诉。向法庭指出原告将“电气故障”混淆为“电器设备故障”,隐瞒其装修时在起火部位敷设用电线路,不能排除原告自身原因导致火灾发生;原告证据不能确定引发火灾的具体产品和产品缺陷等抗辩观点,法庭予以采纳,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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