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生育二胎于2023年2月2日、2月8日先后到被告处做产前检查,2月15日入院待产。入院后,被告为原告做了相关检查,便让原告正常分娩,后无法正常分娩,于11点40分左右开始行剖腹产手术。手术后第五天,即2023年2月20日上午9点30分,原告出现呼吸困难、咳粉红色泡沫痰;

很快症状进行性加重,出现抽搐、牙关紧闭、面色青紫、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被告按原告肺栓塞、急性左心衰给予治疗。应原告家属要求,2023年2月20日下午16点36分46秒转入某医院进一步治疗,2023年3月14日出院,住院22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该院出院证载明郝某临床诊断为:1、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加重期;2、心功能Ⅳ级;3、围生期心肌病;4、心脏停搏;5、缺血缺氧性脑病;6、二尖瓣关闭不全(中-重度);7、心包积液(少量);8、双肺坠积性肺炎;9、双侧胸腔积液;10、脾大;11、剖宫产术后。

出院嘱咐:1、关注体温、血象变化,必要时给予抗感染治疗;2、继续予气管切开处吸氧,注意气道护理。

二、被告某县某医院辩称

l、产前检查与分娩决策合规。原告于2023年2月2日、8日在答辩人处进行产前检查,答辩人按照规定完成超声、胎心监护、骨盆测量等必要项目,检查结果符合自然分娩指征;2月15日原告入院待产后,答辩人将试产风险明确告知原告及家属并经其签字确认,试产建议符合要求。

2、剖宫产手术及术后处理符合操作规范。因原告试产中出现产程停滞,答辩人于2023年2月15日12:10启动剖宫产手术,手术操作严格按规定执行,术程记录完整、操作规范;术后答辩人持续监测生命体征、进行预防感染等处置,无任何延误或不当。

3、并发症救治及时且符合诊疗常规。原告在术后出现不适症状后,答辩人第一时间启动急救,并同步联系上级医院转诊,转诊流程符合规定,不存在“漏诊”或“错误诊疗”。

三、鉴定意见

1、医方某县某医院的诊疗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至同等作用。

2、被鉴定人郝某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符合二级(贰级)伤残一处,五级(伍级)伤残一处。

3、被鉴定人郝某医疗治疗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24个月。

4、被鉴定人郝某目前情况符合完全躯体伤残护理依赖程度。

四、医疗过错分析

1、关于诊断方面:被鉴定人剖宫产后第5天,突然出现急性左心衰临床表现典型,诊断明确,但被鉴定人血氧没有明显下降,诊断肺栓塞依据不足,诊断错误,存在过错;被鉴定人出院诊断除肺栓塞诊断外,其余诊断有相应诊断依据,不存在过错。

2、彩超检查发现被鉴定人左房左室扩大,应当应当引起医方高度注意,在产程结束后,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协助诊治,并对症处置,医方未能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不足;

3、医方对于被鉴定人因妊娠高血压所引起的心脏病变认识不足,未能给予相应的关注重视,未能根据产后血压变化调整降压治疗用药,未能考虑到产后胎儿娩出后,回心血量增加对于心脏负担加大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影响,未进行相应的对症治疗,与被鉴定人产后出现急性左心衰存在—定因果关系,医方未能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4、鉴定人产后第5天突然出现急性左心衰,并伴有明显的左心衰临床表现,不明确病因的情况下,给予补液及解痉等治疗,存在不足,但医方抢救措施基本合理,最终心肺复苏成功。5、被鉴定人心肺复苏成功后,医方积极安排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判决,原告损失合计2198785.8元,由被告某县某医院赔付1099392.9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