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一个案子,心里挺不是滋味的。湖南长沙一个叫周某的男人,没工作,家里闲着也是闲着,就让两个女人住进来卖淫,他每单收10块,总共赚了500多。结果人被抓了,判了七个月,罚两千块。说实话,光看数字,五百多块钱判半年多,感觉有点狠。但现在这社会,啥事都能在网上炸锅,有人说是小题大做,有人说就该这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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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其实不复杂。他先是在今年3月让一个叫邹某的女子在他家干这事,连着八天,抽了300块。到10月又换了个叫李某的,又拿了200。平时他还管饭,偶尔帮着望风,像是个小型据点。嫖客一次给60,他拿10,剩下的归女的。这不是一天两天,是有来有往好几次,算下来已经形成固定模式了。

后来李某和客人正办事的时候被警察抓了,顺藤摸瓜揪出周某。他自己也承认了,认罪态度好,走的认罪认罚程序,法院按检方建议判的。七个月,不多不少,罚金两千元。看起来走的是从轻路线,但刑期还是实打实的。

很多人不懂,为啥赚这么点钱还要坐牢?其实法律真不是看你能赚多少。《刑法》第359条规定,只要是你让人在你地盘上卖淫,不管抽成多少,哪怕一分钱没收,也构成犯罪。重点不在钱,而在“容留”这个行为。你提供了地方,等于给违法活动开了绿灯,这就是问题。

而且他不是一次两次,是反复做。一个无业男,在自己家搞这种事,一干就是几个月。表面上看规模小,但性质变了。从偶尔帮忙变成有组织支持,具备了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司法解释里写得清楚,多次容留、提供协助、形成固定场所,就够得上立案标准了。

我去查了几个类似的案子,发现各地判法真不一样。河北有个刘某华,才赚300块,但因为他还主动拉客,法院觉得组织性更强,直接判了一年五个月。上海那边更严,有个李某才判十个月,罚金七千。青岛一个更狠的,房东把好几套房租出去给人卖淫,主犯判了六年半。可见处罚轻重,真不全看钱。

说白了,法官考虑的是整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你把住宅变成卖淫窝点,隐蔽性强,查起来难,周围邻居根本不知道。这次是五百块,下次可能就是五千、五万。今天是个体户,明天就发展成团伙。不早点掐住,容易出大问题。

还有个容易忽略的点,就是这类窝点常出治安乱子。女人在里面没人保护,容易受欺负,甚至被控制。嫖客之间也可能起冲突。加上住的是居民楼,万一闹出命案,影响的是整栋楼的安全。你不处理,别人就敢照着学。

另外,房东也好,经营者也罢,都有责任。法律不光罚直接干坏事的人。如果你明知道别人租房是为了卖淫还租,那就是共犯。青岛那个案子就是例子,房东啥都清楚,还配合换锁、收钱,最后一起判了。所以普通人也不能装糊涂,看到不对劲就得管。

宾馆、民宿这些地方更得小心。《刑法》第361条专门写了,经营单位要是纵容卖淫,负责人要从重处理。不是说你收了房租就没事,关键是你知不知道,有没有采取措施。装看不见,迟早要背锅。

这案子最让人琢磨的,其实是法律和社会感受之间的落差。老百姓一看,才挣五百多,半年多牢狱,太重了。但从司法角度看,这不是算账,是定性。法律得守住底线,不能因为钱少就放一马。一旦开口子,以后类似的事会越来越多。

他不是走投无路去偷去抢,而是主动参与灰色链条。有人提供服务,他提供场地,各取所需。听起来像是“互利”,但实际上破坏的是整个社会对秩序的基本信任。你觉得没事,别人也学,最后小区变乱区。

法院判七个月,已经是考虑了他认罪、初犯、获利不多这些因素。要是他不认,或者之前有过记录,刑期只会更长。所以说这判决并不离谱,反而是比较克制的结果。

有些人总觉得只有大案才值得重视,小错可以忽略。但现实是,很多大问题都是从这种“小便宜”开始的。你不罚,它就蔓延。等到成片成堆了,再想治就晚了。

这案子也不奇怪,就是普通人的选择出了问题。没钱可以找工作,可以领救助,但偏要走这条道。结果钱没赚多少,人进去了,还留下案底,以后找工作、贷款都受影响。

法律不是为了吓人,而是划清界限。你做什么事,就得承担什么后果。他做了,就被抓了,判了,就这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