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消费者葛女士发现自己一直去的理发店更名了,原因是更换了经营者。新经营者告知,尚有2000余元余额的预付卡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能退卡,葛女士于是向长宁区消保委反映。

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了解情况得知,葛女士于2024年底在该理发店购买了一张预付卡,充值了2000元。随后,她陆陆续续一边消费,一边充值,卡内余额反而越来越多,希望经营者能够妥善处理。

经营者表示,葛女士购买的预付卡是之前的经营者销售的。出于招徕客源的考虑,他们同意老顾客继续在门店使用预付卡,但是如果要退卡,那只能找之前的经营者退卡,自己不承担退款的责任。

长宁区消保委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另外,根据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同意在新店继续接受服务,经营者保证消费者在新店享有此前享受的折扣和服务等级。

长宁区消保委提醒,经营者在预付费消费问题上,尤其是停业、转让或更换经营主体时,务必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妥善处理预付费卡善后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情况应该告知顾客,做好预付费卡的善后工作,避免引起消费纠纷。消费者也应注意保存好付款凭证、合同、消费记录及与新老商家沟通的记录,与商家进行协商,无果后寻求消保委协助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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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毛奕云

编辑:史焕焕

责编:颜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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