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女硕士患精神疾病走失十余年,被村民带回家生子案件目前已经被起诉,不过让我比较意外的是,原来被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孩子父亲被检方不予起诉,但是有两个村民却因为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起诉,这个展开老实说我并没完全看懂,这里分享一点信息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可能有的人没印象了,简单说是在2024年11月的时候,有一个寻亲志愿者朱玉堂接到求助,求助者说想帮自己在和顺县青城镇某村的婶婶寻找亲人,结果志愿者过去之后通过交流获得了一些信息,并且在警方的帮助下找到了这名女子在晋中市的亲人。
但是这时候问题也来了,这个女子被证实是2008年1月获得工学硕士学位,但是因为考高中时受到过刺激精神异常,并且曾经入院治疗,在2011年5月从家中走失,这两个地方据报道是差了一百多公里,她为什么会在这里跟别人结婚?大家要知道跟精神病人发生关系是涉嫌强奸罪的,此事当时引发广泛关注。
终于在2024年12月10日,据山西省和顺县联合调查组消息,公安机关已对“卜某走失被找回”事件中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当时明确说的是,张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涉嫌犯罪。
这个事儿我当时认为侦查难度并不高,甚至有可能这个人会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结果现在证明我猜错了。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曾经引发关注山西女硕士案有了新的进展,根据女硕士卜女士的哥哥表示,2025年12月中旬,他收到了山西和顺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孩子父亲张某军不起诉。同时,他收到两份起诉书,检察机关对张某军的两名同村村民以强奸罪提起了公诉,并于去年12月29日开庭审理,暂时还没有宣判。
另有媒体报道,其中一名被告人张某国还被指控猥亵儿童罪,说是在2022年他去张某军家,看见张某军女儿在床上穿着开裆裤玩耍,便对其进行猥亵,在听到张某军回家后离开。
需要明确的是,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卜女士患精神分裂症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也就是说没有性同意权。
这里其他两个村民被追究刑事责任,我相信大家都没有异议,目前看基本就是有期徒刑的可能,张某国数罪并罚还是累犯,可能处罚更重一些。
现在比较让人产生疑问的,就是孩子父亲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什么作用。
女方的哥哥这边也质疑,说村民多次对卜某施暴,还被张某军看见,他竟然只是斥责。目前被害人家属这边也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时没有消息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
可能争议比较大的,就是为什么这个张某军能不被起诉,这个我坦率说我也没有完全看懂。
咱们先看一下司法机关的操作,目前根据媒体公开的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这个张某军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14日被批捕。该案由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5年3月3日,以张某军涉嫌强奸罪、拐卖儿童罪,向和顺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然后检察院这边也不是一开始就认为情节轻微的,和顺县检察院受理后,因张某军家庭生活困难,检方于2025年3月10日为其指定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另外有一个细节,就是卜女士被找到时有两个子女,但是根据不起诉决定书她先后生育四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一个后来被他人抱养,张某军收取了对方4万元的抱养费。
从这个过程看,公安机关一直是认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整个办理过程也没有问题,大家如果看那个不起诉决定书,证人有91个,就这个侦查取证的工作量,你是怪人家公安机关真怪不着了。
那么为什么检方认为不能起诉呢?
根据百姓关注发布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军与卜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育有子女,与强奸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主观上是为了和卜某某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见面后两三个月,双方逐渐熟悉之后,此后张某军一直照顾卜某某日常起居、熟悉了解卜某某的生活习惯及喜恶,双方处于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张某军因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他人属于民间送养。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不过比较遗憾的是,媒体公布的内容没有提到具体是刑诉法哪条,这样在舆论场还产生了一点争议,这个问题我们后边说细说。
那么接下来说一下我的观点供参考,但是我这里先叠甲,我肯定是尊重检察机关的判断,也相信检察机关作出目前的决定是依照法律和证据作出的,只不过由于媒体公布的信息有限,至今没有看到完整的不起诉决定书和两份起诉书,那么有一些信息是不清楚的。
比如说这两个村民强奸和猥亵儿童的问题是怎么发现的,是张某军供述的还是被害人指认的,这个都不清楚,张某军是否有立功表现,咱们也不知道,加上我个人才疏学浅,有些地方没看懂,只能说聊一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我之前认为张某军有可能涉及的就是强奸罪、虐待罪,这次报道出来之后也有人质疑是不是拐卖儿童罪。
目前根据报道,未发现张某军对卜某某有虐待行为,这个虐待罪就排除了,看来这女方此前身体状况可能更多是因为经济条件。
至于检方排除拐卖儿童罪这个倒是比较容易理解,根据两高两部的司法解释,一般来说民间因为生活困难把孩子给他人养育,这个不认为是拐卖,即便说有一点营养费、奶粉钱、保养费,这个通常如果不是获利为目的,也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具体到这个案子,4万元说多不多说少不少,但是结合他家庭条件比较困难,出卖的年份是2015年,可能是检察机关认为这个不属于犯罪的原因,如果他这钱再多点,比如说是十万,可能就悬了。
这两部分我都大概能明白。
目前就是这个强奸罪的不起诉决定我有点看不懂。
这里要先解释一下,有一些法律博主认为,强奸罪没有起诉是因为情节轻微做的酌定不起诉,这个说法我有点疑问,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个表述的是第十六条,而如果符合这条不起诉,应该援引的是刑诉法第177条第一款,这里说的是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不好意思,这应该是法定不起诉而不是酌定不起诉。
如果说是酌定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那应该援引的是第177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这里没有“显著”两个字,也没有“危害性不大”这个表述,更关键的是,酌定不起诉不是不认为是犯罪,而是不需要或者免除刑罚,注意区分罪与罚。
我认为,如果以情节轻微为不起诉条件,法定不起诉是不够罪,酌定不起诉是不够罚。
如果不起诉决定书的表述准确,那么这里检方的意思应该说张某军这个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而不是认为可以不判处或者免除刑罚,当然这是根据措辞推断,毕竟检察机关具体援引了刑诉法哪条我也不知道。
但这就是我疑问的,因为从目前的信息看,张某军是跟一个被鉴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女性发生关系,他本人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且至少发生过四次关系,所以卜女士有四次生育行为。
当然我不否认检方提到的他主观上是为了组建家庭,但是这不是一般拐卖妇女案中常见的复合目的么?组建家庭的目的跟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不矛盾的。
当然目前也有没有证据他使用暴力,但是他是因为卜女士不知反抗不需要使用暴力,还是说卜女士做出性同意表示了呢?我承认这个跟暴力强奸比社会危害性低一些,但是是否足以不起诉呢?我多少有点疑问。
当然,根据报道,卜女士常到村中的小卖部购买零食,或者在村中与村民闲聊,可以随意出入居住的村庄及住所,行动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限制,但这个最多也就说明没有非法拘禁,又不能证明性同意权。
至于说没有虐待、照料的还行,我觉得这是应该的啊,他要虐待就追究虐待罪了,再说这也不是脱罪的法定理由啊,你完全可以不照料,你直接报警就行了呗,谁请你照料了?
有的网友说,如果张某军不收留她,她可能就在外边饿死了,问题是根据不起诉决定书,卜女士一开始是被当地的一个老太太收留,去地里干活时遇见被张某军,遂跟着张某军回家吃午饭,此后一直在张某军家生活,他如果说不管,就让卜女士留在老太太那里,那也没问题;如果他是个好心人,给一顿饭吃,然后帮忙报警,或者跟村里报告,把卜女士送回家去,那咱们甚至可以说他是见义勇为。
里外这个卜女士也不至于饿死街头。
现在他选择了把卜女士在自己家里养起来,自己经济条件又不好又不报警,那你该不会跟我说他是要收养女儿吧?这算盘珠子穿越时空都崩我脸上了。
咱们不能说光跟暴力强奸比较,咱们是应该跟正常人操作比较吧?正常人谁会干这种事啊?
否则按他这个逻辑,现在我出去捡一个女神经病人回家,或者捡一个智力残疾的女性回家,我不虐待她还好吃好喝招待她,我还陪她玩耍,每天还让她去小区里溜达几圈,养她几个月我就能跟她发生关系么?我觉得应该是不行吧?
所以这个事儿我研究了半天,真是百思不得其解。
我只能说这个不起诉决定我没完全看懂,要不就是现在媒体报道遗漏了不起诉决定书里的什么信息,比如说卜女士当时可能有性同意能力?或者说现在的鉴定不能判断当时是否也没有性防卫能力?毕竟很多年了,这个病情也会发展的;要不就是这检察院引述的理由存在问题,这个事儿是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是情节显著轻微;要不这个认定本身可能就值得商榷,反正我确实理解不了。
当然具体是怎么回事儿我也不知道,也可能是我才疏学浅理解错误,咱们还是以官方通报为准,后续看有没有检方对此事的说明。
以上就是我对山西女硕士走失十余年事件诉讼进程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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