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2025-18-2-483-002
邓州市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段某义合同纠纷案——经纪公司指定的直播内容违背公序良俗,主播有权拒绝履行
关键词:民事 合同 网络直播 违背公序良俗 拒绝履行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邓州市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传媒公司)与段某义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以下简称《经纪合同》),段某义签约成为该公司旗下主播。合同约定,段某义需通过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其也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法违规以及其他有损其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同时还约定,未经盛某传媒公司同意,段某义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双方约定的年收入的三倍。
签约后,段某义根据盛某传媒公司的安排,在某视频平台上进行直播或者发布影音视频。直播中,盛某传媒公司负责人对段某义的活动进行指导,要求其隐瞒已婚事实,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并通过微信给段某义发送“要你作女朋友,你就接着,婉转不拒绝”“你给他画个圆一点儿的饼子,比如说我暑假了过去找你”等内容。段某义拒绝该公司的指导意见,要求解除合同。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段某义停播。盛某传媒公司以段某义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段某义向盛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及律师费。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2024)豫1381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一、解除盛某传媒公司和段某义签订的《经纪合同》;二、驳回盛某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盛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4)豫13民终301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盛某传媒公司诉请解除《经纪合同》,段某义亦同意解除。基于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真实合意,法院遂依法判决解除案涉《经纪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段某义应否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即其是否有权拒绝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经纪合同》中约定,段某义通过盛某传媒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合法直播活动,其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法以及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在段某义直播过程中,盛某传媒公司负责人要求段某义隐瞒已婚事实,怂恿并鼓励段某义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该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又违反合同的约定。故此,段某义有权拒绝此类内容的“擦边”直播活动,其行为亦未违反合同约定。
综上,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直播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纪公司与主播应当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段某义拒绝履行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直播活动,不构成违约,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进行“擦边”直播,指定直播内容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播有权拒绝履行。经纪公司据此要求主播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第562条第1款、第566条第2款
一审: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24)豫1381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2024年5月24日)
二审: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3民终3013号民事判决(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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