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公信源于对每一起个案中正义的兑现,一次不公正的处置,其负面影响远超案件本身,一次对历史错误的纠正,其积极意义也远超个案范畴。今天,我要聊的是最近看到的一篇文章《内蒙古乌审旗一豪车丢失13年:法院认定涉嫌犯罪却遇立案难》。
这也是民营企业的困境——政府收税积极,法律保护困难。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长鑫商贸公司就遇到了。一边是公司近百万元的车辆被强行拖走、非法变卖,企业蒙受损失;一边是警方对“经济纠纷”的定性像一道铜墙铁壁,将刑事侦查牢牢挡在门外。一边是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白纸黑字确认车辆所有权归属,判定“抢车者”侵权事实成立;一边是警方屡次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明确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在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一场围绕一辆价值百万元的丰田越野车,上演了一场长达十三年的司法“拉锯战”。
回溯这起案件,其实一点儿也不复杂。2011年,乌审旗长鑫商贸公司法人兼总经理马鑫浩出资近百万元,以员工折某个人名义购置车辆,实为公司资产,由公司掌控使用。2013年双方合作终止,协议明确车辆须过户至公司。但协议的墨迹未干,折某便伙同他人强行拖走车辆非法转卖。这事儿事实清晰,证据链也非常完整,购车款出自公司,车辆由公司管理,解除合作协议明确车辆过户义务,折某却利用车辆登记漏洞,伙同他人偷偷把车拖走卖了。这不是经济纠纷,而是赤裸裸地侵占财产,但法律程序却令人费解地走向了另一边。
这事情民事司法路径非常顺畅:一审判定侵权,二审判定归属,公司胜诉。然而,纸面上的胜利因车辆早已被转卖而沦为“法律白条”,更具戏剧性的是从基层派出所到旗公安局,乃至复议复核至自治区公安厅,结论都高度一致:“属经济纠纷,没有犯罪事实。”即便检察机关介入监督,最终结论仍是“不立案理由成立”。同一行为,在民事法庭上是必须制止和赔偿的侵权行为,在刑事侦查方面却成了经济纠纷;同一事实,法律体系内部定性出现了难以自洽的断裂。
这种断裂,让维权者马鑫浩陷入了法律“黑洞”:手握胜诉判决却追不回车辆,控告犯罪行为却叩不开立案之门。十三年,足以让一个企业由盛转衰,足以耗尽一个人的黄金年华。马鑫浩消耗的不仅是金钱与时间,更是对公平最基本的期待。正如他所说:“我要的不是钱,是一个说法,是一个公理。”当资产追回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支撑其跋涉的早已不是那辆百万豪车,而是对“邪不压正”这份信念的坚守和捍卫,是要在这片土地上讨一个无可争议的公平和公道。
我认为,本案核心迷局在于“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定性之争。公安机关长期坚守前者,其背后的逻辑与困境,折射出基层执法生态的某种痼疾。在基层执法实践中,“经济纠纷”往往成为规避办案风险的“避风港”。因为很多经济案件常因证据复杂、定性专业、牵涉面广而被视为“烫手山芋”,只要贴上“纠纷”标签便可顺理成章地将矛盾推向民事诉讼渠道,执法机关就可以规避可能因刑事介入不当而引发的信访、追责等风险,进而从复杂问题中抽身。本案中,尽管存在强行拖车、非法变卖等符合抢夺、侵占罪特征的行为,同时民事判决已确认权利归属,但执法者仍倾向于将其简化为合作破裂后的财产争执。这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躺平思维,实质上是以程序上的“稳妥”牺牲了实体上的正义,是对公平正义的挫伤。
这个案件里,留给我们的思考其实很多。比如,马鑫浩十三年来执着追究的究竟是什么?是那辆价值98万元的越野车吗?在十三年的时光侵蚀和非法转卖后,其经济价值或许已大打折扣,甚至追缴无望。他真正无法释怀、无法被“终结告知书”所打发的是那口“气”。这口气,是公民对法律平等保护的朴素信仰,是对“作恶必究”这一社会基本法则的坚守,是对“总有一个地方能说理”的执拗期盼。
求一个说法,求一个公道,这不仅是当事人的呐喊,更应成为法治社会运行的底线逻辑。当企业家的合法财产被公然侵夺,而公权力机关以“纠纷”之名作壁上观时,传递出的信号是危险的:它暗示着非法手段可能带来的“低成本、高收益”,这无疑会侵蚀市场经济的基石——信任与安全。保护这口“气”,就是保护市场主体最根本的信心,保护他们相信规则而非关系、相信法律而非暴力的预期。
我们欣喜地看到,2025年5月乌审旗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认定本案“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这份“迟来”的法院裁定就像是一束微光,照亮了马鑫浩的维权之路,但不知道能否穿透基层人情社会壁垒,转化为公安机关的行动,转化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转化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尽力弥补?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应只是一句口号,而应成为刻印在每一次执法、每一次司法裁量中的铁律,让每一起案件的定性都经得起法律的审视,让每一个公民都深信“总有说理地方”,法治社会的阳光才能真正照进每一个角落。最后,我想说的是,那辆价值百万的丰田越野车的归途或许仍未可知,但它所拉响的警报却必须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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